新《著作權》法今日施行,50萬賠償上限為何提高到500萬?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已於今日(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在當天舉辦的2021中國網絡版權保護與發展大會上,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就新法修改的主要內容做了主題演講,並解釋了為何將法定賠償額最高50萬提高到500萬。他稱此次修法增加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這是一個重大的制度變革。在他看來,在中國當下現實,增加侵權損害賠償可以進一步扼制惡意侵權行為。

新《著作權》法今日施行,50萬賠償上限為何提高到500萬?

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

面臨難題:

牽涉利益主體太多關係複雜 首次修改便收到16萬多條意見

據石宏介紹,當前,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着新形勢、新任務,著作權領域也面臨着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主要體現在隨着網絡化、數字化等代表新技術的高速發展和運用,一些現有的規定已經不適應新形勢的發展;著作權人維權成本高,侵權損害賠償額低,加上《著作權法》執法手段不足的問題,使侵權行為難以得到有效的遏止,權利人保護的實際效果與權利人的期待還有一定的差距。

此外近年來我國也相繼加入一些國際條約,去年5月28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如何讓《著作權法》與新的國際條約和《民法典》進行有效地銜接?這些都是這次《著作權法》修改所要思考的問題。

石宏坦言,《著作權法》雖説只有60多條條款,但他個人感覺修法的難度一點不小於《民法典》。這些難題主要體現在理論界和實踐性方面,《著作權法》領域涉及的利益主體很多,各個利益主體從不同的視角提出了不同的需求。“我們從權利人的角度、傳播者的角度還有利用者的角度,大家的利益訴求是很不一樣的。如何把這些不同的利益有效地銜接起來,這是立法面臨的相當大的難題。”

正因為著作權領域涉及的利益主體太多,涉及複雜的利益關係,所以立法越需要充分的會聚民智、聽取民意、凝聚共識。“我們第一次修改的時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當時總共收到16萬多條意見,這對一個小法來説量很大。因為《民法典》這部大法有1260條條款,當時社會公眾意見也才只有102萬條。”石宏稱,到了《著作權法》第二次修改的時候,才降到幾萬條,他們對這些意見都進行了充分地研究,並就大的、主流的意見做了吸收,比如視聽作品的權屬問題,這是很多利益主體關注的問題,修法時對此做了專門研究。

新增內容:

將電影作品修改為試聽作品 充分考慮到互聯網短視頻問題

據石宏介紹,這次《著作權法》修改決定總共有42條,內容比較多。首先明確了作品的定義,即在這次修改過程當中,不少意見提出,作品是《著作權法》的核心概念,明確其定義對在實踐當中判斷是否構成侵權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就此我們在新法中對作品定義做了明確規定,即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  

值得一提的是,將修改前的《著作權法》中電影及類似電影攝製手法作品修改為視聽作品,這是充分考慮我國新技術、新媒體尤其互聯網發展的現實需要,特別是短視頻的問題。同時明確視聽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即試聽作品中的電影、電視劇作品的著作權由製作者享有,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與製作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對於其他視聽作品的權力歸屬,這次明確規定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製作者享有。可以説,這次修改兼顧和平衡了各個主體的利益。

“我們還將修改前的《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九項兜底性條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修改為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這為將來可能出現的新作品類型留出空間,有利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更好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石宏説道。

他還表示,新法完善了著作權中廣播權權力內容的規定,修改前的規定廣播權僅僅指以無線方式公開傳播廣播作品,這次擴大了廣播權的內容,把有線方式廣播作品納入進去,並明確把交互式的傳播方式排除在廣播權內容之外。

重大變革:

增加了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這是重大的制度變革

“在著作權領域向來存在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問題,這也是各方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這次修法在認真研究各方意見基礎上,健全完善了侵權損害賠償制度,加大了對侵權行為的懲罰力度。”石宏如是説。

他進一步解釋道,這次調整了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和適用次序,以前規定是受到侵害的在計算損失賠償額的時候按照損失、沒有損失的按侵權獲利進行賠償,這無形當中加大了侵權人證明難度。這次修法沒有嚴格按照這個順序來,而是把這個權力交給當事人,“如果你認為對方獲利更容易,可以按獲利計算損失賠償額,如果認為損失證明更方便,則可以按損失請求損害賠償額,這樣更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另外,新法將權利許可費增設為確定侵權損害賠償的參考方法,和專利法、商標法銜接;更重要的是這次特別增加了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這是一個重大的制度變革,在中國當下現實,增加侵權損害賠償可以進一步扼制惡意侵權行為。所以新法明確規定對故意侵害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力,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損失賠償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我們認為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的確立,加大了著作權侵權的違法成本,對於打擊重複侵權、大規模侵權具有極大的威懾作用。”石宏説道,新法還進一步完善了法定賠償額制度。以前法定賠償額最高50萬元,這次提到了500萬元,這是上限;另外還規定了下限為500元,這是因為著作權中作品形式不一樣,所以要規定一個下限。

為着力解決被侵權權利人的維權難題,新法增加了作品的登記制度,這為法院舉證提供便利;同時形成了文書提供令制度以及完善了著作權管理制度,加強了與其他法律的銜接,比如根據一些國際條約的要求,延長了攝影作品的保護期,即跟其他作品保護期一樣長。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張恩傑

編輯/弓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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