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國家税務總局
為進一步優化税收營商環境,國家税務總局自2020年9月1日起,分步在全國新設立登記的納税人中推行增值税電子專用發票。電子專票因其領用更快捷、交付更便利等優點,得到廣大納税人認可。那麼,電子專票作為電子會計憑證,與紙質會計憑證法律效力是否相同?政策法規依據又是什麼呢?一起來看權威解答↓
電子會計憑證是指以電子形式生成、傳輸、存儲的各類會計憑證,包括電子原始憑證、電子記賬憑證。電子專票屬於電子會計原始憑證。
第二條規定:“電子專票由各省税務局監製,採用電子簽名代替發票專用章,屬於增值税專用發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增值税紙質專用發票相同。”
《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關於規範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的通知》(財會〔2020〕6號)規定:“來源合法、真實的電子會計憑證與紙質會計憑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檔案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電子檔案應當來源可靠、程序規範、要素合規”“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電子形式作為憑證使用”。
因此,來源合法、真實的電子專票作為電子會計憑證與紙質會計憑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且可作為電子檔案進行保存歸檔。
——摘自《財政部會計司 國家檔案局經濟科技檔案業務指導司 國家税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税司關於增值税電子專用發票電子化管理與操作有關問題的答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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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税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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