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買賣雙方有序博弈,推動市場化發行定價機制有效發揮作用,8月20日,滬深交易所分別就科創板、創業板股票發行與承銷相關業務規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具體來看,本次科創板與創業板股票徵求意見稿中主要修訂大致一樣,修訂要點如下:
一是調整最高報價剔除比例。最高報價剔除比例由“不低於10%”調整為“不超過3%”。
二是取消新股發行定價與申購安排、投資風險特別公告次數掛鈎的要求。
三是加強詢價報價行為監管,明確網下投資者參與詢價時規範要求、違規情形和監管措施,涉嫌違反法律法規或證監會規定的,上報證監會查處或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位資深投行人士表示,本次規則修訂可以看出監管層對於市場情況的時刻關注、高度重視。制度調整後,預計將打破網下投資者對價格天花板的預期,強化買方內部博弈,進一步緩解“抱團報價”現象,打破當前報價格局,有助於均衡各方力量,維護我國新股發行市場的正常運行,促進健康有序新股定價生態的形成。
市場化的發行承銷機制是註冊制改革的重要一環。科創板、創業板先後試點註冊制,建立了以機構投資者為主體的新股發行市場化詢價定價配售機制,現有規則發揮了積極作用,新股發行總體平穩有序。但是也能看到,在實踐中也存在部分網下投資者重策略輕研究,為博入圍“抱團報價”,干擾詢價秩序等新情況新問題。
8月6日,證監會就修改《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特別規定》部分條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兩週後,滬深交易所於8月20日分別就其業務規則修改徵求意見。
據證監會、交易所公開信息,本次制度規則修改主要針對目前實踐中出現的部分網下投資者重策略輕研究,為博入圍“抱團報價”,買賣雙方博弈力量失衡等問題。
一位深圳頭部公募基金經理告訴記者,現在打新是個無風險收益,獲配是主要目的。當前高價要剔除10%,投資者為了避免報價被剔除,和大家報一樣價格,甚至低一點是性價比最高的報價策略,不然很可能會被高價、低價剔除,難以入圍。
一投行資深人士表示,在之前的定價規則下,突破“四個值”的時間成本較高,同時投資者抱團報價導致可以向上突破的幅度有限,發行人在多種因素的制約下,其實定價自主權相對較小。
針對出現的新情況,8月20日,滬深交易所分別就科創板、創業板股票發行與承銷相關業務規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旨在促進買賣雙方有序博弈,推動市場化發行定價機制有效發揮作用。
具體來看,本次科創板與創業板股票徵求意見稿中主要修訂大致一樣。修訂主要有三大方面。以創業板為例,一是完善高價剔除機制,將高價剔除比例從不低於10%調整為不超過3%;二是與《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特別規定》銜接,取消新股發行定價與申購時間安排、投資風險特別公告次數掛鈎的要求;三是加強詢價報價行為監管,明確網下投資者參與詢價時規範要求、違規情形和監管措施,涉嫌違反法律法規或證監會規定的,上報證監會查處或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次規則修訂可以看出監管層對於市場情況的時刻關注、高度重視,”上述投行資深人士向記者表示,具體來看,本次修訂一是降低高價剔除比例,這將緩解投資者自主報價被剔除的心理顧慮,鼓勵主承銷商充分發揮承銷能力,引導網下投資者獨立研究、自主報價,積極表達真實投資意願。二是調整“四個值”定價要求,將有效擴展發行人與主承銷商的定價決策空間,尤其在報價相對分散的情況下,有利於提高賣方博弈能力、提升定價效率。
上述投行資深人士進一步表示,制度調整後,預計將打破網下投資者對價格天花板的預期,強化買方內部博弈,進一步緩解“抱團報價”現象,打破當前報價格局,有助於均衡各方力量,維護我國新股發行市場的正常運行,促進健康有序新股定價生態的形成。
他還補充到,據瞭解,當前滬深交易所已針對網下投資者報價異常行為,建立了常態化的監督檢查機制,並進行了多次現場檢查。同時加大了對網下投資者違規行為處理力度,積極發揮自律監管的督促規範、警示威懾功效。考慮到當前發行業務規則尚未寫明網下投資者報價違規行為處罰標準,本次規則修訂也將報價行為監管要求在交易所業務規則中進一步明確。
資深投行人士王驥躍表示,本次修訂的核心包括:放開四數區間下限要求,放開高價剔除比例。機制上還是買方定價,賣方接受價格。這個核心機制是沒改的,只是在參數上的調整。高價剔除10%下調到不超過3%,這個參數調整還是很有誠意的,對拉開集中報價有幫助,可以更充分反映買方的真實需求。
“監管意圖很明顯,不改變大趨勢,只解決極端問題,保障新股可持續發行是核心。”王驥躍指出。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將做好相關反饋意見的收集評估和吸收採納工作,及時修訂完善科創板股票發行承銷業務規則。下一步,上交所將在中國證監會的指導下,繼續做好科創板股票發行承銷過程監管,促進博弈均衡,提高發行效率,更好實現科創板上市融資功能,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深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接下來,深交所將認真研究吸收市場各方合理建議,根據意見建議進一步完善《首發實施細則》,優化創業板發行承銷機制,提升發行定價市場化水平,強化發行承銷過程監管,督促買賣雙方認真履職盡責,獨立客觀報價,審慎合理定價,共同維護好新股發行秩序,更好發揮要素資源優化配置功能。
附: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修訂對照表
來源:證券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