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段相宇報道 9月23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佈消息,遼寧省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宋興偉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9月14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副廳級審判員呂愛哲被通報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9月11日,陝西省公安廳二級巡視員雷雨被通報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從今年以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發出的通報來看,深查執法司法領域腐敗的力度始終不減。
政法機關擔負黨和人民賦予的光榮使命,必須嚴格執法、公正司法。黨的十九大以來,政法系統持續加大正風肅紀反腐力度,立案查處一批涉黑涉惡腐敗和充當“保護傘”的政法幹部,一些典型案件背後潛藏的執法司法不嚴、不公、不廉等深層次問題得以暴露,“圍獵”與被“圍獵”交織、濫用職權與謀取私利交織、違法辦案與利益輸送交織等腐敗問題浮出水面。
“對執法司法領域腐敗問題重拳查處,十分有必要。”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支振鋒認為,如果執法司法領域腐敗,法律的公正性難以保證,再好的立法也難以發揮作用。
記者梳理發現,今年披露的執法司法領域腐敗案件中,涉案者大多是“關鍵少數”。有的是公安、法院、檢察院領導幹部,有的是公安刑偵、監獄管理等業務部門負責人。這些人身處關鍵崗位,手握重要權力,更易成為“圍獵”對象。
此外,“窩案”現象在執法司法領域表現得較為突出。政法機關性質特殊、專業性強,一些領導幹部長期深耕一地從事政法工作,帶來人際關係的交織固化,一旦案發,難免“拔出蘿蔔帶出泥”。
在違紀違法行為方面,主要表現為以權謀私甚至徇私枉法。執法司法人員權力相對集中,自由裁量權較大,為腐敗分子提供了尋租空間,一些人通過鑽法律的空子,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變成自己謀取私利的工具。
有的違規過問或干預、插手案件,影響執法司法公正。少數黨員幹部將過問、瞭解、反映情況等作為人情順水推舟,甚至干預、插手案件處理,試圖“撈人”“抹案”。比如,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巡視員王志剛就曾違規干預司法活動,為當地一涉黑犯罪集團所屬企業案件訴訟提供幫助。
有的利用職務便利搞權錢交易,甚至濫用職權、以案謀私。公安部門的執法管理、偵查,法院系統的審判、執行,檢察院系統的批捕、公訴,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獄管理、刑罰執行等,都是直接影響當事人利益的重要權力,監督不到位很容易被濫用。比如,雲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委原副書記許洋長期在武警、公安系統工作,他利用擔任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反走私綜合治理小組副組長的職務便利,與特定關係人通謀,向請託人透露查緝走私行動的信息,為犯罪團伙非法走私凍品、大米、白糖等提供幫助並收受財物,從打私變成了“護私”。
隨着今年以來掃黑除惡及“打傘破網”的深入推進,執法司法領域多名黨員幹部被查出存在涉黑涉惡腐敗和充當“保護傘”等問題。截至8月底,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公佈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的24名廳局級以上政法幹部中,有14人的處分通報中有“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等相關問題。
十九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強調,以“三不”一體理念、思路和方法推進反腐敗鬥爭,推動審批監管、執法司法、金融信貸、公共資源交易、公共財政支出等重點領域監督機制改革和制度建設。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在嚴厲懲治執法司法領域腐敗的同時,督促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執法司法監督管理制度體系,全面防範化解廉政風險。
《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等關於防止干預司法的“三個規定”,是規範司法行為、維護司法公正的有力制度保障。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最高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組有關負責人表示,要深化“三個規定”的落實,嚴禁檢察人員相互之間打探案情、請託説情等問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公安部紀檢監察組督促各單位深入貫徹落實公安部黨委《關於構建新時代公安特色大監督格局的意見》,落實好監督執紀執法協作配合機制,有效貫通各項監督。
“要大力加強人民法院內部監督工作,創新審判監督管理信息化,促進規範司法行為、提升審判質效,實現審判執行工作全程監管、全程留痕、全程可查,讓監督工作更具針對性、精準性。”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最高人民法院紀檢監察組有關負責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