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客户端北京12月9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見習記者 韓颺)今天是國際反腐敗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全國檢察機關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特別程序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情況。最高檢檢委會委員、第三檢察廳廳長史衞忠指出,近年來,一些腐敗犯罪分子“攜款外逃”已經成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一種慣用伎倆。
史衞忠介紹,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檢察機關共受理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職務犯罪案件40件43人;2017年1月至今,檢察機關共受理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職務犯罪案件93件95人,適用該程序辦理案件數量明顯增加,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實踐價值初步顯現。
在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前,當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逃匿或者死亡無法到案時,訴訟程序往往難以進行,有些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難以處理,既不利於打擊犯罪,也不利於追逃追贓活動的開展。
據瞭解,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我國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根據公約第五十七條所確立的精神,請求締約國向被請求締約國要求返還涉案財產時,後者可以要求前者提供生效的司法裁判文書。由於我國沒有建立相應程序,導致在提交追贓沒收申請時難有成效。
2012年我國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增設了違法所得沒收特別程序,2018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沿用了2012年的修改。
“貪污賄賂犯罪本質上都是以權謀利型犯罪,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對反腐敗追逃追贓意義重大。”最高檢第三檢察廳副廳長張希靖指出,一是有助於及時阻止、阻斷犯罪分子實現攫取犯罪所得的目的,消除一部分人通過職務獲取非法利益的幻想,助力職務犯罪預防;二是有助於及時切斷已經犯罪在逃的人的經濟來源,甚至使其生活陷於窘迫,敦促其儘快到案接受法律制裁,達到懲治犯罪的效果;三是有助於及時挽回國家及相關被害人的損失,彌補和消除因犯罪行為給國家和社會帶來的傷害;四是有助於防止因犯罪人死亡、在逃產生的訴訟中斷、拖延,因而導致的相關財產的不確定狀態,儘快恢復社會經濟秩序。
張希靖強調,對犯罪後逃匿到境外的犯罪人,及時啓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沒收其違法犯罪所得,切斷其經濟來源,也是追逃勸返的重要措施。有的犯罪分子逃匿境外、逍遙法外,靠着鉅額犯罪所得,過着揮金如土的生活,追逃勸返的難度很大。及時適用這一程序,對其在境內境外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就會斷絕其經濟來源。這對於通過遣返、勸返使其回國接受審判,實現我國“有腐必反、有貪必肅、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反腐敗零容忍政策目標,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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