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法(草案)》提交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草案共20條,對印花税的納税人、徵税範圍、税目税率、計税依據和應納税額以及税收優惠等進行了規定。
現行印花税暫行條例由國務院於1988年8月發佈。財政部部長劉昆作草案説明時表示,從實際執行情況看,印花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運行比較平穩。制定印花税法,總體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現行税制框架和税負水平基本不變,將暫行條例和證券交易印花税有關規定上升為法律。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對部分內容作了必要調整,適當簡併税目、降低部分税率。
制定印花税法是貫徹中央提出“落實税收法定原則”的重要任務之一。“制定印花税法有利於增強印花税法律制度的科學性、穩定性和權威性,減少自由裁量權,使税收徵管更加科學規範,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財税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李旭紅説。
草案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税憑證或者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税的納税人。證券交易印花税對證券交易的出讓方徵收,不對受讓方徵收。
草案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和證券交易為印花税的徵税範圍,應當依法繳納印花税。
值得關注的是,草案基本維持現行税率水平,適當簡併税目税率、減輕税負。借款合同、買賣合同、技術合同、證券交易等税目維持現行税率不變。
同時,草案將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的税率由萬分之五降為萬分之三;將營業賬簿的税率由萬分之五降為萬分之二點五;取消對權利、許可證照每件徵收5元印花税的規定。
總體維持現行税收優惠政策不變。草案在保留暫行條例中免税規定的同時,將現行有關文件規定的部分税收優惠政策上升為法律。同時規定,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定減徵或者免徵印花税的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統計顯示,1988年至2020年,全國累計徵收印花税29199億元。其中,一般印花税收入12131億元,佔比41.55%;證券交易印花税收入17068億元,佔比58.45%;2020年,全國印花税收入為3087億元。
“近年來,我國加快推進落實税收法定原則的步伐,對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意義重大。”李旭紅説。(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記者 李萬祥 曾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