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母孃以女婿的名義購買了50萬元理財產品,沒想到女婿離婚時主張這筆錢是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分割。昨日,極目新聞記者從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獲悉,經審理,法院判決女婿歸還50萬元理財資金及7萬餘元理財收益。
資料圖,張存 製圖
武漢的張女士(化姓)習慣買理財產品,2017年9月,她購買的某銀行一期42萬元的理財產品到期了,張女士在女兒小云(化名)和女婿陳先生(化姓)的陪同下前往銀行,準備繼續購買理財產品。當時,銀行推出了一項新人開卡送獎勵的優惠活動,並且使用手機銀行購買理財利率更高一些,在銀行經理的建議下,張女士便以陳先生的名義開了新卡和手機銀行,用來買理財產品。
開卡當日,張女士從自己的理財卡中轉了40萬元到以陳先生名義新開的卡中,次日又往該卡中存入了10萬元,讓陳先生用手機銀行幫她購買了50萬元的理財產品。
從2017年至2020年,陳先生用手機銀行在新開通的銀行賬户上,前後進行了5次理財投資,每次本金都是50萬元,截至2020年11月,該賬户的理財收益共計7萬餘元。
2020年9月,張女士得知小云和陳先生正在商議離婚,陳先生認為上述這筆理財資金是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要求分割。
張女士認為陳先生這樣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權益,隨即將陳先生和小云告到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要求陳先生返還50萬元理財本金及7萬餘元理財收益,同時小云要承擔連帶責任。
庭審中,陳先生稱,丈母孃和自己之間不存在委託關係,丈母孃轉給他的這50萬元由自己和妻子結婚的彩禮、陪嫁、辦酒席的禮金組成,之前一直由丈母孃保管,但所有權應由夫妻倆共同所有。小云則認為,理財資金由母親直接打入丈夫的賬户,應由丈夫一人償還,並非夫妻共同財產或債務。
經審理,法院認為,張女士與陳先生實際上是委託合同關係,張女士因為信任女婿,才將大額財產委託給陳先生進行投資理財,這符合我國社會的民風民俗。但陳先生與小云正在協議離婚,直接導致張女士與陳先生之間的信賴基礎受損,他們之間的委託合同不宜繼續履行,委託關係從張女士提告之日起就解除了。
本案委託合同的當事人是張女士和陳先生,理財資金和理財收益的處分權全在陳先生一人,所以返還責任應由陳先生一人承擔。對於陳先生提出的彩禮、禮金等問題,法院認為與本案分屬不同的法律關係,告知陳先生可另案主張權利,對陳先生提出的抗辯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據瞭解,法院判決後,雙方當事人服判均未上訴,自行達成了和解。
來源:楚天都市報極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