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丹紅:嚴懲“養父母”,並不簡單

失散多年後,電影《親愛的》原型孫海洋之子孫卓已被找到,孫卓的養父母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該事件引發輿論熱議,顯現出隱藏在父子團聚的喜劇之後,一個尖鋭的社會問題。

從古到今,儘管官方出台過很多嚴厲的法律和措施,但拐賣兒童這一醜惡現象卻一直延續下來。這一方面是因為“市場”的存在,即中國龐大的人口基數和“重男輕女”觀念決定了社會中有大量無法生育子女或“失獨”的夫婦,以及渴望男孩的家庭。“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這句名言也是市場催生買賣最真實的寫照。

另一方面,由於我國幅員遼闊,很多地區之間相差極大,再加上以往偵查手段的限制,給這類案件的偵破平添了很大難度。即使能夠破案,由於被害兒童往往被賣至極為偏遠的地方,或者又經過多次轉手,很難被找到。這一系列因素導致很多父母終其一生苦苦尋找失散子女。現如今,依靠科技和偵查手段的進步,才使得“親子相認”的難度大幅降低。

長期以來,我國法律傾向於嚴懲拐賣者,對於一般的收買者則不予追究,這無疑放縱了那些收買被拐賣兒童者的行為。因此,《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不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方面,對於收買行為的嚴懲可以震懾潛在的市場人羣,使其不敢“接手”;另一方面,對需求打擊的同時也能夠抑制“供給”,最終減少拐賣案件的發生。

但是也要看到,拐賣兒童這一現象的成因極為複雜,在中國傳統社會中存在的“傳宗接代”“無後為大”等觀念為其提供了土壤。希望僅靠一兩個條文規定就完全解決問題的“刑法萬能主義”和“重刑主義”者明顯過於樂觀。在司法實踐中,真正對收買者追究刑事責任的少之又少。

究其原因,一是那些兒童被拐賣時往往年齡較小,進入新的家庭之後很快就有了歸屬感,大部分將收買者認做父母,經過了十幾年的養育,雙方也都產生了感情。不少兒童在被解救後,並不願意與幾乎已成陌生人的親生父母相認。時間的力量是巨大的,長期歸屬感和“真實”的父母之愛使他們無法離開養育家庭而重新去接納陌生人。如果在這種情況下,將收買和養育他們的“父母”逮捕、起訴、判刑,那麼生活在其撫養之下的被害兒童的權益又要如何保障呢,誰能保證這不會對他們造成二次傷害呢?

二是《刑法》中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也是為了鼓勵收買者服從解救的行為,從而減輕解救這些被拐賣兒童的阻力。

當然,筆者並不認為對於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不予處罰的現象是正確的。相反,為維護法律和刑法的尊嚴,應進一步打擊收買者“市場”,對相關行為應予以嚴懲。但是,要想完全解決拐賣兒童問題,除了法律之外,在其他方面,尤其是在基層治理和管理體系上,我們還有很多的空間可以努力。(作者是中國政法大學疑難證據問題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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