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墜機事故搞營銷,於情不許於法不容

張濤

3月22日,針對一家房地產公司用失事航班的素材製作廣告宣傳圖一事,山西晉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文稱,已對該房地產公司進行立案,將依法對該公司發佈違法廣告行為從嚴從重從快處理,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當中。

3月21日14時38分許,東方航空公司MU5735航班在廣西梧州市上空失聯並墜毀,舉國震驚。正當有關部門緊張開展救援善後和事件原因調查,全國上下為機上132名旅客和機組人員默默祈禱之時,山西這家房地產公司卻從中看到了營銷商機。營銷宣傳員陳某以該熱點事件為背景,與策劃部設計師共同製作了一則房地產宣傳廣告,並通過微信朋友圈進行了宣傳發布。

這一做法經網絡曝光後,引發公眾強烈憤慨。目前,晉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發佈違法廣告的行為,並要求公司內部開展自查整改,該集團員工朋友圈相關內容已全部刪除。不過,這不應當是一個句號,相關反思不能就此止步。

無獨有偶,類似“災難營銷”此前不乏先例。去年6月8日,服裝品牌小藍象被曝使用有21人遇難的甘肅白銀越野賽公共安全事件圖片做廣告,被質疑不尊重事故遇難者和傷者,為了營銷毫無底線。去年7月20日,河南鄭州遭遇罕見特大暴雨,河南鄭州本土房企康橋集團當晚卻發佈“居住高地,讓風雨只是風景”等不當廣告,引發網友憤怒和譴責。

以往“災難營銷”,大都以企業出面道歉、內部整改處罰了事。輕飄飄的道歉、象徵性的“自罰三杯”,顯然不足以樹立企業的底線思維。甚至在一些企業看來,無論是好名還是罵名,反正是出了名,廣告營銷的目的已經達到。因此,要想從根本上遏制“災難營銷”,除了加強對企業的宣傳引導外,更重要的是提高違法成本,倒逼企業恪守廣告倫理。

《廣告法》明確規定:廣告不得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違反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災難營銷”不只是有悖公德,更屬於違法行為。目前,涉事房地產公司已被立案調查,期待有關部門依法嚴懲,以儆效尤,形成震懾。

同時,這起事件也給人們提了一個醒: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發佈宣傳廣告同樣要守牢法律底線。微信朋友圈看似是展示自我生活的“圈內”平台,實則具有公開性和傳播性。在這起事件中,雖然當事人沒有公開發布廣告,但發在朋友圈同樣屬於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受到《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制。對於企業和員工來説,朋友圈絕不是隨意“抖機靈”“曬創意”的跑馬場,一旦涉嫌違法違規,必將為此付出法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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