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浩俊
銀保監會消保局、中國人民銀行消保局主要負責人日前在答記者問時重申,沒有高回報、低風險的金融產品,高收益意味着高風險,“保本高收益”就是金融詐騙。承諾保證本金的金融產品收益率超過6%就要打問號,超過8%就很危險,10%以上就要準備損失全部本金。
高回報的誘惑對相當一部分居民來説,都難以抵擋。那麼,如何才能有效防範金融產品風險,不讓“高回報”的金融產品對廣大居民的生活帶來衝擊和影響,使廣大居民的利益受到傷害呢?要想從根本上解決金融產品帶來的風險問題,必須各方共同應對,採取強有力防範措施,共同防範和化解金融產品銷售帶來的風險。
就金融產品消費者而言,風險防範意識較之前已有明顯增強。多數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時,知道對銷售者的資質、銷售人員素質、產品的風險等進行了解與評估。也許有人會説,到沒有資質、從業人員沒有有效身份證明的機構去購買金融產品,都是貪圖利益的結果。客觀地講,我們並不排除部分消費者具有這樣的行為,不排除他們容易被利益所誘惑。但是,這些機構的存在本身就是監管缺失的表現。對消費者來説,既然能夠光明正大地出現在市場,就不應該是違法的、是不能信任的。否則,有關方面為什麼不給予取締呢?
這就帶來一個問題,既然監管機構認為銷售回報率過高的金融產品是風險極大的,為什麼不對銷售這些產品的機構進行處罰並及時取締呢?顯然,這是值得深思和反思的一個問題。非法銷售金融產品的機構,消費者無權取締,也無權限制其銷售,完全讓消費者去判斷某種金融產品銷售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很大風險,似乎不太合理。如果監管機構能夠及時地將這些違法銷售金融產品的機構取締掉,不就不會發生這樣的問題嗎?
對於廣大消費者來説,在投資渠道不是很多、財富面臨貶值的情況下,回報率較高的金融產品當然會成為他們的重要選擇。風險來自於貪婪,風險也來自於沒有更好的投資渠道與平台。前者源於消費者,是消費者自身的貪婪引起了風險,也給自身利益帶來了安全隱患。後者則源於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沒有更多地從消費者利益角度考慮問題,給他們提供更多可供選擇的、合法的、風險可控的金融產品。
也正因為如此,兩大監管機構消保局主要負責人的提醒是必要的,也是很及時的,是針對當前金融市場出現的利用高回報誘騙消費者、推銷金融產品行為的一次提醒和警示,應當引起廣大消費者的重視。當他們在購買這類金融產品時,就會更加慎重小心。但是,僅僅只有這樣的提醒還遠遠不夠。畢竟,消費者的辨析度還是比較低的。高回報帶來的高誘惑,不可能在每個消費者心中抹去,而是會不時引起他們的衝動和盲動。最根本的做法,就是要讓這些銷售金融產品的機構不發生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或者説是不讓它們有存在的空間。只要存在,就必然會有消費者上當受騙。
那麼,我們可以通過宣傳等方式教育廣大消費者不要上當受騙,增強風險防範意識。但更重要的還在於治本之策,在於金融監管機構發揮威力,增強合力,擴大監管輻射面,讓非法銷售高回報金融產品的機構無立足之地,從而切實維護良好的金融市場秩序,維護廣大消費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