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上午,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楊松發故意殺人再審一案進行宣判,依法宣告楊松發無罪。
2001年3月16日,天津市原大港區居民劉某某的屍體被發現。公安機關經偵查發現楊松發有作案嫌疑,經訊問,楊松發交代其於2001年3月3日晚殺害了劉某某。2003年10月29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楊松發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7年12月20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維持並核准原判。後楊松發提出申訴。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2020年9月24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本案缺乏直接證明楊松發作案的客觀性證據。原判據以認定楊松發有罪的主要根據是楊松發曾經作出的有罪供述,但其自偵查階段後期即否認作案,且其有罪供述與證人證言、屍體檢驗鑑定意見等證據存在諸多矛盾,真實性存疑。同時,楊松發案發後指認現場的筆錄及錄像存在重大瑕疵,且因時間久遠而無法補正。綜上,認定楊松發殺害劉某某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法院採納楊松發及其辯護人、檢察機關的意見,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依法改判楊松發無罪。
宣判後,楊松發被當庭釋放。合議庭告知楊松發有依法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楊松發的親屬、人大代表、新聞媒體和部分羣眾旁聽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