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摘馬蜂窩意外摔傷同行無責不需賠償

由 南門語山 發佈於 綜合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戰海峯

□ 通訊員 楊青燁 龔朝菊

幾名興趣愛好相同者一起去採摘馬蜂窩,其中一人摔傷,其餘“蜂友”是否需要擔責?近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採摘馬蜂窩導致的糾紛案件,認定同行者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查明,2019年9月,重慶市大足區人王某與唐某、劉某等一眾“蜂友”各自開車來到一家農家樂採摘馬蜂窩。王某穿好防護服,拿上自備的鋸子、繩子等工具爬上樹去。唐某、劉某等人一邊聊天一邊用手機對採摘蜂窩的全過程進行錄像。

然而,當王某爬上樹幹離地六至七米處時,大樹的樹幹卻突然斷裂,導致王某從樹上摔了下來,唐某等人連忙將王某送醫治療。經醫院診斷,王某傷情嚴重,頭部、腿部多處骨折,眼部、腦部損傷充血。為治療傷病,王某花費醫療費達23萬餘元。出院後,經司法鑑定,王某視神經,顱腦,右下肢均落下殘疾,後期醫療費用約需3萬元。

後因各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王某起訴至大足區人民法院,認為自己受唐某邀約採摘馬蜂窩受傷,訴請唐某、劉某賠償各項損失共計42萬餘元。大足法院一審駁回了王某的訴求,王某又上訴至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重慶一中院經審理認為,王某主張其受唐某的邀約採摘馬蜂窩,應由王某承擔舉證責任,而王某提供的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從採摘蜂窩的現場狀況看,唐某等人並沒有指示和協助王某進行相關採摘馬蜂窩的行為。王某從樹上掉落受傷與唐某等人無因果關係,故王某關於其受某邀約採摘蜂窩,並請求唐某承擔賠償責任主張不能成立。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評判理由充分。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庭後表示,參與者是否對損害後果承擔責任,要看其是否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原告未舉示證據證明系被告邀約採摘馬蜂窩的事實,即使存在邀請,如沒有證據證明該邀請是基於被告自身需求,也只能認定為愛好者之間信息互通、相約前往,並不必然為此而承擔責任。本案中,原告是採摘馬蜂窩的主體,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存在委託採摘、內部分工等情形時,只能認定其餘人為同行的愛好者,對於損害發生不具因果關係。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