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調查人員應當對鑑定意見進行審查。同時,該條例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案件審理部門應當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全面審理。為此,調查部門應當如何審查鑑定意見,如何處理調查部門審查與案件審理部門審核之間的關係,應予關注。
認清審查的必要性。鑑定意見是法定的八種證據形式之一,其因解決問題的專業性、組織實施的相對獨立性而具有較強的證據效力,在諸多案件中發揮着舉足輕重的作用。較之於其他形式的證據,鑑定意見旨在解決需要運用專門的知識和經驗作出判斷的問題,故其證明內容既有專業性,又有侷限性,需要依賴於其他證據的印證才能發揮作用。同時,鑑定意見的效力還受制於鑑定時機、鑑定條件、鑑定人能力、鑑定方法等因素,更需要由調查人員進行嚴密審查。
調查人員對鑑定意見的審查,對上銜接鑑定人員的鑑定活動,對下銜接對鑑定意見的處置。這種審查,既是對前期調查工作的總結和自查,也是為了當前及後期校正調查方向和調整調查力量。調查人員對鑑定意見的審查,與審理部門對案件事實和證據的審核,在功能定位、時機方法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但兩者都至關重要。調查人員不能過度依賴後期審理審核而輕視審查,案件審理部門也不能因為調查人員前期審查而放鬆審核。
把握審查的及時性。鑑定意見形成後,調查人員應第一時間進行審查。審查過晚,會導致對鑑定意見效力和作用的確定時間延後。如果鑑定意見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則告知相關人員鑑定意見的時間就會相應延後,不利於保障相關人員的權利,也會因相關人員申請(或調查部門啓動)重新鑑定或補充鑑定而影響案件辦理進程,甚至錯過再次鑑定的最佳時機而導致案件質量受影響。如果經審查不作為證據使用,則不利於補強證據或及時調整調查方向,影響辦案進程。
落實審查的全面性。未經審查的鑑定意見不能作為認定違法犯罪事實的依據,而粗枝大葉、走馬觀花的審查則會導致鑑定意見的證明力減弱甚至喪失。調查人員應對鑑定意見進行全面、深入、細緻的審查,不僅要進行程序審查,還要進行實質審查,並審查對鑑定意見的異議、疑問。程序審查要圍繞鑑定的審批、啓動、委託、送檢、鑑定主體及實施方法和時機等環節,確保程序合規合法。實質審查要圍繞全案事實,確保鑑定結果客觀合理,確保與案件事實緊密相關。對鑑定結果、分歧和疑點的審查,要從權利救濟和糾偏糾錯的角度,正視鑑定意見本身的缺陷,確保鑑定意見的證據效力。對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申請重新鑑定或補充鑑定的,要審查分析其申請的合理性、正當性,做好説理釋疑工作或者重新鑑定、補充鑑定的相關工作。
做好審查的後續工作。審查鑑定意見不僅要解決鑑定意見能不能作為認定違法犯罪事實的依據的問題,還要處理好依據準不準、穩不穩的問題。為此,調查人員在審查鑑定意見過程中,不僅要對鑑定意見進行全面審查,還要通過審查發現和解決鑑定意見存在的問題。對因程序問題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查找原因,在有條件的情況下進行重新鑑定或補充鑑定。對因與違法犯罪事實無關而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要重新審視、分析案情,及時作出調整。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存在瑕疵的,及時進行補正或作出合理解釋。對鑑定意見包括其實施方法、結論等存在疑問的,要及時與鑑定人員溝通,由其幫助釋疑解惑,必要時也可以形成筆錄以及通過進一步的調查瞭解,排除存在的矛盾和合理懷疑。對作為證據使用的鑑定意見,還要告知當事人及相關人員,保障其對鑑定意見的知情權和救濟權。至於告知的期限,監察法律法規未作限定,實踐中可結合案件辦理進程等具體情況及時告知,力爭矛盾問題早發現、早解決。(作者單位:安徽省淮北市紀委監委)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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