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私的日本與雙標的美國

  【鳴鏑】    

作者:蘇金遠(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教授)

4月13日,日本政府宣佈,決定以海洋排放方式處置福島核電站事故核廢水。此言一出國際輿論譁然,不僅周邊國家表示關切,就連日本國內民眾也表示反對。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美國卻迫不及待地為日本站台,盛讚日本此舉彰顯自信與透明化。日本此決定若付諸實施,將違反其承擔的國際法義務;而美國的所作所為,則是其在國際關係中慣用雙重標準的又一例證。

日本若將福島核廢水排海,將違反避免跨境污染的國際義務。日本是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應承擔該條約下的國際責任。《公約》第192條規定,各國有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第194條規定,各國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任何來源的海洋環境污染,尤其是要確保在其管轄或控制下的活動的進行不致使其他國家及其環境遭受污染的損害,並確保在其管轄或控制範圍內的事件或活動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擴大到其按照公約行使主權權利的區域之外。

海水是高度流動的載體,福島沿岸擁有世界上最強的洋流。此外,許多魚類具有高度洄游性,使其成為跨境污染的又一載體。日本若將如此大量核廢水排入太平洋,不僅將使日本境內的污染擴大到其行使主權權利的區域之外,而且很可能對其他國家及其環境造成污染損害。德國海洋科學研究機構的研究顯示,放射性物質一旦在此排放,將在57天內擴散至太平洋大半區域,10年後蔓延全球海域。

海洋是人類共同財產,日本不能讓國際社會和周邊國家為其國內安全事故買單。《公約》第195條明確規定,各國在採取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的污染時採取的行動不應直接或間接將損害或危險從一個區域轉移到另一個區域,或將一種污染轉變成另一種污染。福島核廢水的一個顯著特點是體量大,達123萬噸之多,這還不算每天140噸的日增量。科學家表示,即便日本排放的廢水放射素濃度低,如此大量的廢水對海洋生物的長期影響仍不可低估。

日本應妥善顧及國際公共利益和周邊國家合法利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06條規定,各國如有合理根據認為在其管轄或控制下的計劃中的活動可能對海洋環境造成重大污染或重大和有害的變化,應在實際可行範圍內就這種活動對海洋環境的可能影響作出評價,並向主管國際組織提送這些評價結果的報告。隨後,該主管國際組織應將上述報告提供給所有國家。第210條第5款規定,沿海國在核準其領海和專屬經濟區內或大陸架上的傾倒前,應與由於地理位置可能受不利影響的其他國家適當審議此事。

儘管日本考慮以排海方式處理福島核廢水已有時日,但在作出這一單方決定前未履行以上程序義務,尤其是未與周邊利益攸關國家進行磋商,未妥善顧及別國的合法利益,這種做法極不負責任。聯合國人權特別報告員曾多次呼籲日本政府暫緩決定將核廢水排入海內,待新冠肺炎疫情得以控制後開展國際磋商再行決定。

與國際輿論普遍表示質疑和反對不同,美國卻對日本通過排海處置福島核廢水的決定表示歡迎。日本宣佈決定後,美國國務院旋即發表聲明稱日本“已權衡各種處置手段和影響”,讚揚其“作此決定透明公開”,但在安全問題上只含糊其詞地表示日本“看似已經採用符合國際核安全標準的方法”。面對事關國際公共健康安全、周邊國家人民切身利益的問題,美國政府不僅在安全標準這一核心問題上語焉不詳,甚至對日本的做法不吝讚美之詞。這與其在人權、環保等所謂維護國際共同利益方面一貫標榜的主張大相徑庭,事實上只是美國在國際關係中慣用雙重標準的又一例證。更令人大跌眼鏡的是,奉行“美國優先”的美國政府,即便從美國人民的利益出發,也本應作出更加適當的表態。可見,美國政客早已沒有任何底線和原則,徹底與日本“同流合污”了。但是,在海洋核污染問題上,沒有國家可以獨善其身。當核廢水順着洋流到達美國的時候,不知道那時的美國政客是否還會洋洋得意於今日的雙標之舉。

《光明日報》( 2021年04月16日 12版)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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