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公佈了《中小學法治副校長聘任與管理辦法》。辦法提出,每所學校應當配備至少1名法治副校長,師生人數多、有需求的學校,可以聘任2名以上5名以下法治副校長。並優先為偏遠地區、農村地區學校和城市薄弱學校配備法治副校長。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今天,每一名社會成員都應是法律的遵守者和維護者。對中小學生而言,法律意識和法律規範並非可有可無的“課外書”。因為未成年人特殊的身心狀態,再加上校園欺凌等惡性事件的客觀存在,中小學校園恰恰是最需要法律保護和法律素養普及的場所。貫徹落實法治副校長制度,有利於將法治之光照射到每一名青少年身上。
青少年的身心發育尚未成熟,好奇心較強,自我控制能力和是非判斷能力較差。與此同時,由於學校教學力量的有限,以及學科教師對法律知識和司法實踐的欠缺,不少學校無力顧及法治教育。從司法機關選派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儲備和執法辦案經驗的法治副校長,恰恰可以補上這一短板。
從這方面來講,法治副校長不僅不是形式,反而應該是每所中小學校的“必需品”和標準配置。實際上,法治副校長制度在各地早已有相關探索和實踐,且覆蓋了相當數量的中小學校。但是,法治副校長在數量和形式上的“達標”,不代表真正地發揮作用。在一些學校,法治副校長並沒有真正地下沉到學校,為維護校園安全、保護學生合法權益貢獻實質力量。教育部門發佈規範性文件,對法治副校長的履職提出明確要求,有助於推動法治副校長制度發揮更大作用。
在具體實施上,法治副校長的工作單位應構建科學的考核機制,將法治副校長履職情況納入考核,並適當核減原工作任務。教育部門也應為法治副校長制訂工作計劃和“課程表”,並賦予其考核權,進而增強法治副校長開展工作的動力,使其用心用力守護校園安全。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