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保護十大經典案例

投資者保護十大經典案例

隨着法制建設和體制機制創新的不斷推進,證券投資者保護工作也正朝向更高質量、更多元化的方向邁進。現根據公開報道,遴選出十大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在“5·19中小投資者保護宣傳週”活動期間予以發佈。

1.投服中心聯合其他股東成功召開*ST毅達臨時股東大會

積極意義:推動*ST毅達公司治理正常化。

2.投服中心公開發聲質疑山東金泰收購麥凱智造

積極意義:公司董秘主動聯繫投服中心,表示將針對前述問題加強盡調。此後,公司公告終止收購。

3.投服中心質詢鳳形股份高價收購康富科技

積極意義:公司調整標的資產為康富科技51%股權,調低業績承諾額,並將康富科技剩餘49%股權出質給公司增加履約保障。投服中心關注的問題,也被納入深交所關注函中。

4.全國首例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支持訴訟——恆康醫療案

積極意義:該案判決首次認定操縱行為人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填補了相關司法實踐的空白。

5.全國首例證券糾紛示範判決案——方正科技案

積極意義:該案先後入選“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及國家賠償案件”“第十五屆(2019年度)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開創了“示範判決+損失核定+訴調對接”的投資者賠償救濟新模式。該案中首次引入投服中心作為第三方專業機構輔助法院進行損失核定,損失核定意見被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完全採納,產生了廣泛的社會影響。從此案開始,投服中心先後接受9家法院損失核定委託,涉及14家上市公司,為6千餘名投資者核定損失11億餘元,極大提高了司法效率和公信力,降低了投資者維權成本,受到社會各界好評。

6.投服中心天成控股支持訴訟案件一審勝訴二審維持原判

積極意義:該案2019年3月份提起至二審結束,審理週期不到一年,審判效率高,具有很強的示範效果。2019年12月28日《證券法》通過修訂,修訂後的《證券法》強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董監高責任,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懲罰力度加大。近年來,在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實踐中,法院在判決中對相關責任人員的連帶責任予以明確認定,這對加強上市公司規範信息披露,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7.大連大控實際控制人被判承擔賠償責任 投服中心首次支持上訴獲勝

積極意義:投服中心支持中小投資者提起上訴,一方面表明了堅定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積極態度;另一方面也是用司法實踐的方式來解決一些有爭議的法律問題,以訴訟的方式向司法界釋明觀點的重要舉措。投服中心首單“追首惡”支持上訴獲勝,對於一些法院在類似案件中不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個人列為被告,甚至勸説投資者撤回對個人追責極具意義,豐富了類似案件中向主要責任人追責的司法判例。

8.司法確認賦予調解協議強制執行效力

積極意義:首先,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克服了調解協議的侷限性。糾紛當事人在調解組織的調解下達成調解協議後,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賦予了調解協議書強制執行力,解決了糾紛易反覆的問題,提升了調解協議的公信力;其次,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符合司法效益原則。化解矛盾需要成本,在沒有實施司法確認制度之前,當事人容易反悔,導致糾紛最後仍然需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這個過程耗時、耗人、耗物,顯然與司法效益原則相悖。有了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既大大減輕了法院的工作壓力,也讓當事人免受不必要的訴累,節約了社會成本。

9.調解協商高效化解虛假陳述糾紛

積極意義:本案採用調解的方式成功化解,在高效解決虛假陳述證券糾紛、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方面具有示範意義。同時,該案達成民事調解協議的時間點是在行政處罰公佈前,為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賠償案件中的首例,是完善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制度的有益探索實踐。

10.背對背與面對面調解解決糾紛讓“適當性管理”不再是空口白話

積極意義:調解讓雙方在現場握手言和。

進一步來看這則案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是一句空口白話,需要機構應全面瞭解投資者情況,分析產品信息、充分揭示風險,基於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及產品風險等級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合的投資者。

在“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大原則下,金融機構必須加強對代銷產品風險水平的判斷能力,充分認識代銷業務風險,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投資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前,不妨問自己四個問題:我買的是什麼?極端風險是什麼?發生極端風險概率大不大?我願不願意承受這個風險及概率?想得明白看得清,風險自然沒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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