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進行時丨家訪放貸、暴力催債...興寧一惡勢力犯罪集團九名成員獲刑

掃黑除惡進行時丨家訪放貸、暴力催債...興寧一惡勢力犯罪集團九名成員獲刑

近日,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以被告人李某強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作出終審判決,對首要分子李某強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10萬元,對該集團的其他八名成員根據各人犯罪事實和具體情節,分別判處一年六個月至六年九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三名重要成員陳某東、李某、肖某威同時並處5萬到8萬元不等罰金,責令被告人李某強、陳某東、劉某、李某退賠被害人羅某16800元。

掃黑除惡進行時丨家訪放貸、暴力催債...興寧一惡勢力犯罪集團九名成員獲刑

2017年7月中旬,李某強作為投資人進入劉某與陳某東等人合夥開辦的信貸中介公司“和某公司”,約定由其出資進行高利放貸,收回的本金歸李某強,收到的利息由李某強、劉某、陳某東等人按約定分配,“和某公司”先後由陳某東租下興寧市興城兩間店鋪作營業點,在沒有工商局登記註冊、未辦理金融營業許可證的情況下,對外以“和某公司”名義從事民間放貸業務,之後形成以李某強為首要分子,陳某東、肖某威、李某為重要成員,羅某鋒、戴某平、盧某華、劉某、黃某等人為積極參與者,主要以暴力或軟暴力等違法犯罪手段追討非法債務謀取非法利益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自“和某公司”開始高利貸營業到案發,李某強作為公司老闆負責公司全面工作,為公司提供放貸資金並最終決定是否放貸等;陳某東、肖某威、羅某鋒是公司主要成員,先後擔任公司財務,主要負責到借款人員處家訪、審核相關信息、放貸及催債、代發公司成員報酬等;李某主要負責根據李某強、陳某東、肖某威等人的指示帶領戴某平、盧某華等人,攜帶噴漆、鐵錘、夜帽等物到借款人住家或工作地點,以恐嚇、威脅、滋擾、糾纏、噴漆、砸門等手段,迫使借款人或其家屬還款,或以催債之名強拿硬要他人財物。2018年9月11日、21日,公安民警將李某強、陳某東、肖某威、李某、羅某鋒、劉某、盧某華、戴某平、黃某九人抓獲歸案。

案經興寧法院一審、梅州中院二審,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興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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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梅州平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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