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逃避執行 他把100餘萬元賣房款轉給了親戚

近日,海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判處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10個月。

為了逃避執行 他把100餘萬元賣房款轉給了親戚

2019年10月,海鹽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約定潘某某支付沈某某貨款12萬餘元,分8期付清,每月月底付款。簽訂調解協議後,潘某某未履行付款義務。於是,沈某某向海鹽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海鹽法院扣劃了潘某某銀行存款2萬餘元,除位於海鹽縣沈蕩鎮尤甪村與家人共有的一幢農村在建房屋外,潘某某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案件執行陷入僵局。

2020年4月,執行人員發現潘某某與他人簽訂了房屋轉讓協議,房屋成交價139.9萬元。執行人員責令潘某某履行還款義務,潘某某承諾5月份房屋買賣的尾款一到,就來法院履行還款義務。

但是,潘某某心中已經有了逃避執行的念頭。他要求房屋購買人將109.9萬元房款打到了其女兒的銀行賬户,另外30萬元現金交付。法院查明情況後,責令潘某某交付執行款,潘某某表示已將房屋成交款還給了其他債權人。經查,潘某某所謂的債權人其實都是他的親屬。從潘某某女兒的銀行轉賬記錄顯示,80萬元轉給了潘某某的連襟,20萬元轉給了他姐姐,8萬元轉給了他父親。

2020年5月,法院再次責令潘某某履行義務,否則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截至規定期限,潘某某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海鹽法院將案件移送公安偵查。

2020年6月,海鹽縣公安局立案偵查。

2021年5月,海鹽縣檢察院向海鹽法院提起公訴。

為了逃避執行 他把100餘萬元賣房款轉給了親戚

海鹽法院審理查明,在法院執行過程中,被告人潘某某於2020年4月9日自行處置了位於海鹽縣沈蕩鎮尤甪村的房屋,並獲得賣房款139.9萬元,但被告人潘某某將房屋成交款另做他用,致使生效裁定無法執行。

海鹽法院認為,被告人潘某某對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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