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吃過“大白兔”奶糖嗎?相信大多數人的回答是肯定的。
作為中國馳名商標和國內首批中華老字號,“大白兔”奶糖可謂家喻户曉,其包裝紙上獨特的白、藍、紅、黑色調和標誌性的大白兔圖案深深銘刻於一代代國人的集體記憶之中。由於較高的社會知名度和品牌美譽度,它也是各類影視劇中的常客,從《金婚》到《士兵突擊》,從《山楂樹之戀》到《囧媽》,無不可見其白胖可愛的身影。近年來,“大白兔”聯合其他品牌陸續推出潤唇膏、香水、文具、雪糕、牛奶等跨界商品,老品牌煥發新生機,掀起一浪又一浪的國貨熱潮。
然而,這樣的“熱”度卻有人想要“蹭一蹭”。最近,在市面上出現一種印着“大白兔”的蛋糕包裝紙,上面居然還寫着“致敬大白兔”。究竟是為“致敬”還是“傍名牌”?來看一個案例,你就明白了。
案情回顧
黃某在淘寶網開設店鋪,銷售一款蛋糕捲包裝紙,包裝紙上印有一個白兔圖案,整體顏色、配圖、排版等也與“大白兔”奶糖的糖紙相當接近,因此被冠生園公司以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我院。冠生園公司認為,黃某銷售的蛋糕包裝紙上使用的白兔圖案與原告的商標圖案極為近似,侵犯了其商標權;同時,將被控侵權產品的包裝、裝潢與原告“大白兔”奶糖的包裝、裝潢進行比對,兩者雖在細節部分存在差異,但整體佈局類似,極易使普通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
面對冠生園公司的指控,黃某辨稱:蛋糕包裝紙上雖然使用了“大白兔”圖案,但該圖案與冠生園公司的註冊商標存在差異,不構成近似,而且蛋糕紙上也標註了“非冠生園官方出品,僅代表蛋糕售賣方致敬大白兔奶糖”,進一步顯示了被告售賣的產品與原告產品無關,表明其並沒有侵權的惡意。同時,原告的“大白兔”商標僅使用在奶糖產品上,加之原告的大力宣傳,“大白兔”和奶糖之間已經形成了一一對應的關係,實際上“大白兔”已經成了奶糖的代稱。而被告銷售的是蛋糕包裝紙,與奶糖不相同也不相似,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此外,黃某還聲稱自己只是銷售者,產品來源於第三方,其作為銷售者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即使構成侵權也該免於賠償。
法官析案
關於商標侵權。本案被訴侵權包裝紙使用於蛋糕卷,而冠生園公司的涉案註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麪包、糕點”,二者構成類似商品。經比對,被控侵權包裝紙上包含“白兔”文字、“WHITERABBIT”及白兔圖案,上述元素均為原告的三個註冊商標的顯著識別性部分,根據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足以對涉案包裝紙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故分別構成近似。案涉包裝紙非原告生產或授權生產,屬於侵犯冠生園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物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因此,黃某銷售帶有涉案商標的蛋糕包裝紙侵犯了冠生園公司的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
關於不正當競爭。冠生園公司的“大白兔”奶糖獲得諸多榮譽,其生產、銷售歷史悠久,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在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應認定為具有一定影響力。被控侵權產品與原告“大白兔”奶糖的包裝相比對,兩者給人的整體觀感基本相同,足以使消費者誤認為被告銷售的蛋糕捲包裝紙與冠生園公司存在許可使用等特定聯繫,造成相關公眾對產品來源造成誤認,兩者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構成近似。據此,認定案涉蛋糕捲包裝紙擅自使用與原告有一定影響的“大白兔”奶糖名稱、包裝、裝潢相近似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黃某銷售該涉案侵權包裝紙,構成不正當競爭。
基於上述理由,同時考慮到黃某的銷售渠道、銷售數量以及明知該產品與冠生園公司無關而仍進行銷售的主觀惡意,最終判決其賠償冠生園公司25000元。
法官提醒
商標權利人對其註冊商標享有專用權,他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但在生活中,打“擦邊球”“傍名牌”的現象卻屢見不鮮。比如本案侵權產品使用了與原告商標近似的標識以及與原告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包裝、裝潢,卻聲稱“致敬大白兔”;又如某些淘寶賣家將商品標題設置為“仿海康”“非小米”等,看似撇清了與商標權利人的關係,實為利用該商標的影響力來達到提高自己產品銷量的目的。此種小伎倆並不能改變其侵權行為的本質,更不能免除侵權人的法律責任。在此提醒商家,經營活動中應嚴格遵守法律,牢記誠信為本,腳踏實地,切莫如本案被告這般,弄巧成拙,得不償失。
附圖:
1、原告商標
第273338號
第761051號
2、原告“大白兔”奶糖包裝紙
3、涉案侵權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