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卡、加油卡等消費卡具有交易隱蔽、使用方便、難以追蹤查證的特點,成為收送禮甚至權錢交易的慣用手段。實踐中,收送消費卡的行為貫穿紀、法、罪的認定,因此有必要對收受消費卡的證據收集、數額認定、紀法適用等問題進行梳理。
收受消費卡的證據收集。在審查收受購物卡、加油卡等消費卡時,通常需要確定消費卡的現有狀態、來源、使用情況三個要素。其一,要確定卡片的現有狀態。如果卡片已經被扣押,就要審核相關的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及清單、物證照片等手續是否齊全;如果卡片已經遺失或銷燬,則需要具體經手人做出説明或形成筆錄材料。其二,要確定消費卡的來源。通過訊問、詢問收、送卡人,確定購卡時間、售卡網點、購卡方式等。通過售卡網點,調取購卡時預留的實名信息,如聯繫人、聯繫方式,並確保登記的售出卡片編號與扣押卡片編號一一對應;使用轉賬方式購卡的,則應調取相關賬户的交易明細;單位購卡的,還應調取入賬報銷的財務憑證、購卡發票等材料。另外,登記的購卡人和送卡人信息不一致時,還應當通過調取相關人員筆錄查明具體原因,是委託代買、購卡後轉贈,還是為躲避實名登記而從“中介”處購得。其三,要確定消費卡的使用情況。通過走訪消費卡對應的商場(超市)、加油站等,查明相關卡片的儲值數額、消費狀況以及消費時有無關聯的會員賬號,必要時可以由相關單位出具説明。
消費卡的數額認定。實踐中,部分售卡方為了促銷經營,經常會打折銷售消費卡。對於這類情形的收送數額,實踐中通常會以卡片面值直接認定。筆者認為,這一做法符合一般人認識規律、便於實踐操作。一是收送的標的物——消費卡,代表的利益數額實為面值數額,該卡在轉贈流通、兑換商品時均能獲得與面值數額等價的利益。二是行為人雙方不存在錯誤認識,送卡人希望送予的數額與收卡人明知收受的數額,均是面值數額,而不是購卡時的折扣數額。三是對類似問題已有規定,可以參照適用。如2011年國務院《關於規範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商業預付卡又不按規定及時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數額的現金論處。
如何區分違紀違法或職務犯罪。收受購物卡、加油卡等消費卡的行為在違紀違法或職務犯罪案件中都很常見,區分定性時應當注意以下方面。首先,確定行為人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具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符合權錢交易特徵的,可能構成受賄罪,反之則考慮構成違紀或職務違法。需要注意的是,2016年“兩高”《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係的下屬或具有行政管理關係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3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其次,確定涉案數額是否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如果數額未達到立案標準,即使有謀利事項,也應按照紀法銜接條款處理。(山東省青島市紀委監委 吳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