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下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佈了貴州6起黨員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酒駕醉駕問題的處理結果。可以看到,不少人存在多次酒後駕駛問題,分別受到黨內嚴重警告、開除黨籍和開除公職等紀律處分。身為黨員幹部,不僅沒能帶頭遵守交通規則,反而屢次酒後駕車,這是對黨員幹部隊伍形象的嚴重損害,也給道路交通安全埋下了重重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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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各地加強了對黨員幹部酒駕、醉駕案例的處理力度,黨紀國法對這類違規行為絕不輕縱。比如,在浙江省紀委監委網站2020年1月至今通報的酒駕醉駕典型案例中,超過半數黨員幹部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那麼,為什麼對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酒駕的處分這麼嚴?
對黨員幹部酒駕醉駕行為作出黨紀處分,有法可依,有規可循。酒後駕車容易引發安全事故,是對不特定人羣生命財產安全的嚴重威脅,在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酒駕行為有嚴厲的處罰規定,而同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更是明確將醉駕定性為危險駕駛罪,屬於故意犯罪。
對於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黨員,黨紀有明確規定,“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在2018年3月頒佈實施的《監察法》中,則明確將公務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等六類人員列為監察對象,為監察機關應嚴肅查處公職人員酒駕醉駕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
各地通報的處理結果再次表明,黨員身份不是護身符,涉及酒駕醉駕的黨員幹部,不會因為身份特殊而受到特別照顧,反而會受到更加嚴厲的處置。這類現象也告訴我們,當黨員幹部逾越了法律底線,也必然將觸碰到黨紀紅線。
有些官員並非不知道酒駕醉駕的危害,但一旦上了酒桌,便被酒精麻痹了理智,喪失了對黨紀國法的敬畏。從不少地方的通報案例看,這些受到處分的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雖然明知黨紀國法的處罰規定,卻認為自己可以矇混過關,逃脱懲處。對此,北京大學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分析,這與他們的僥倖心理和特權思想有關:“個別黨員幹部認為自己運氣好,不會被抓到,即便被查到了,也可以利用手中的權力‘擺平’這件事。這體現了他們日常作風的驕橫和對黨紀國法的漠視。”
黨員幹部的酒駕醉駕問題背後,還隱藏着急需被糾正的“四風”問題。2021年6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佈文章《怎樣根據行政處罰決定給予酒駕醉駕黨員黨紀處分》,其中講到,在“審查過程中要避免就案辦案的慣性思維......深入核查酒駕醉駕背後是否存在違規接受宴請、公款吃喝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
這既是對廣大黨員幹部、公職人員的警示,也是設立規矩,預防腐敗。各地紀委監委正在持續發力,通過嚴格的監督執紀形成震懾效應,使黨員幹部能夠嚴格自律,約束好個人的行為——“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是黨員幹部必須堅守的行為準則。
資料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編撰/白毅鵬 編輯/黃帥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