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客户端北京7月26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見習記者 韓颺)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發佈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將於8月1日起施行。
最高檢副檢察長張雪樵指出,《規則》旨在切實保障當事人對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申請權、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保護其合法合理訴求和合法權益,增強人民羣眾在民事檢察工作中對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獲得感。
針對原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規定的依職權啓動監督程序案件範圍過窄,導致實踐中出現了檢察機關應主動進行監督卻缺乏監督依據問題,張雪樵介紹,在徵求立法機關等意見後,修訂後的《規則》增加以下三種依職權啓動監督程序案件類型:
當事人存在虛假訴訟等妨害司法秩序行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訴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有錯誤,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或者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等確有必要進行監督的情形。
《規則》同時規定,檢察機關對民事案件依職權啓動監督程序,不受當事人是否申請再審的限制。
修訂後的《規則》如何方便當事人提起監督申請並保障當事人申請監督權利?
張雪樵在回答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提問時表示,《規則》明確“同級受理”原則,即不論是裁判結果監督案件、審判違法監督案件,還是執行監督案件,均由審理、裁判或者執行該案件的法院的同級檢察院受理,這樣規定有利於指引人民羣眾快速準確地確定受理檢察院,及時行使申請監督權利。
同時,明確規定了對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所需提交的材料,便於當事人提前準備,同時規定如果當事人提交的材料不齊備,檢察機關要一次性明確告知當事人應補齊的材料,儘可能地減輕當事人的負擔。
此外,《規則》還規定了保障其他當事人對案件的知情、答辯以及申請監督的權利。
針對下級檢察院不依法受理監督申請的情形,《規則》規定了當事人申請救濟的途徑,即檢察機關不依法受理當事人監督申請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請監督,上一級檢察院認為當事人監督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指令下一級檢察院受理,必要時上一級檢察院也可直接受理。
針對當事人就生效裁判、調解書申請監督後檢察機關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的情況,新增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請複查一次,同時明確了當事人可以申請複查的具體情形、期限以及檢察機關辦理複查案件的具體流程。
張雪樵指出,“雖然申請複查案件客觀上增加了上級檢察院不小的工作量,但這項制度能夠讓當事人從檢察機關辦理的民事訴訟監督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確有必要加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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