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黨外知識分子工作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黨外知識分子工作的重點對象是:具有高級職稱的黨外知識分子,學術帶頭人或者重要業務骨幹中的黨外知識分子,擔任國家機關、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大中型國有企業中層以上領導職務的黨外知識分子,其他有成就、有影響的黨外知識分子。
國家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黨組(黨委)負責本領域本單位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加強思想引導,支持發揮作用,組織黨外知識分子參加統一戰線工作和活動。
第十八條 堅持廣泛團結、熱情服務、積極引導、發揮作用的方針,做好出國和歸國留學人員統一戰線工作。
歐美同學會(中國留學人員聯誼會)是黨聯繫留學人員的橋樑紐帶、做好留學人員工作的助手和留學人員之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和省會城市應當建立留學人員組織。留學人員比較集中的其他城市和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可以成立留學人員組織。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和省會城市可以成立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做好黨外知識分子思想政治引領工作。
統戰部門應當加強對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的領導。
第五章 民族工作
第二十條 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全面貫徹黨的民族政策,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深化民族團結進步教育,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實現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
第二十一條 圍繞促進民族團結、改善民生,推動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不斷滿足各族羣眾的美好生活需要。促進各民族文化的傳承保護和創新交融,全面推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尊重、支持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學習和使用。大力培養民族地區各族幹部,大力選拔使用少數民族幹部,積極培養少數民族專業人才。
第二十二條 全面深入持久開展馬克思主義祖國觀、民族觀、文化觀、歷史觀宣傳教育,開展黨的民族理論、政策學習宣傳,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增進各族羣眾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
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反對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視,反對大漢族主義和地方民族主義。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依法治理民族事務,妥善處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糾紛。做好城市民族工作。
防範和打擊各種滲透顛覆破壞活動、暴力恐怖活動、民族分裂活動、宗教極端活動,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第六章 宗教工作
第二十三條 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宗教理論,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堅持以“導”的態度對待宗教,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構建積極健康的宗教關係。
第二十四條 堅持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尊重和保護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堅持政教分離。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善於用法律法規規範宗教事務管理、調節涉及宗教的各種社會關係,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妥善處理宗教領域的矛盾和問題,教育引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羣眾自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開展活動。
防範外國勢力干預和支配我國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防範和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支持和鼓勵宗教界在獨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往。
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羣眾,支持和引導宗教界人士對宗教教義教規作出符合當代中國發展進步要求、符合中華優秀文化的闡釋,促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羣眾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發揮宗教的積極作用,抑制宗教的消極作用。
第二十五條 堅持政治上團結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和人才培養,鞏固和發展黨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
共產黨員應當團結信教羣眾,但不得信仰宗教。
第二十六條 加強基層宗教工作,建立健全縣(市、區、旗)、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宗教工作網絡和鄉(鎮、街道)、村(社區)兩級責任制,建立健全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宗教工作任務重的鄉(鎮、街道),黨委應當有領導幹部分管宗教工作,並明確專人負責。
第七章 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統一戰線工作
第二十七條 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制定、宣傳和貫徹黨關於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方針政策。推動構建親清政商關係,形成有利於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環境、法治環境、市場環境、社會環境。引導非公有制企業踐行新發展理念。
第二十八條 全面貫徹信任、團結、服務、引導、教育的方針,深入開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愛國、敬業、創新、守法、誠信、貢獻,做合格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
建立健全政企溝通協商制度。瞭解反映非公有制經濟人士訴求,幫助其依照法定程序維護合法權益。暢通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有序政治參與渠道,引導規範政治參與行為。
培育和發展中國特色商會組織,推動統一戰線工作向商會組織有效覆蓋。
第二十九條 工商聯是黨領導的以民營企業和民營經濟人士為主體的,具有統戰性、經濟性和民間性有機統一基本特徵的人民團體和商會組織。工商聯圍繞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的主題履行職責、發揮作用。
工商聯參加政治協商、參政議政、民主監督的具體內容和形式參照本條例第三章有關規定執行。
工商聯對所屬商會履行業務主管單位職責,對會員開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訓,對所屬商會主要負責人進行考察考核。工商聯對其他以民營企業和民營經濟人士為主體的行業協會商會加強聯繫、指導和服務。
第三十條 統戰部、工商聯按照同級黨委安排,參與民營企業黨建工作。工商聯黨組應當支持和配合做好所屬會員企業黨組織組建工作。
工商聯黨組對所屬商會黨建工作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
第八章 新的社會階層人士統一戰線工作
第三十一條 新的社會階層人士主要包括:民營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管理技術人員、中介組織和社會組織從業人員、自由職業人員、新媒體從業人員等。
第三十二條 堅持信任尊重、團結引導、組織起來、發揮作用的思路,運用社會化、網絡化的方法,通過實踐創新基地、聯誼組織等形式,分類分眾施策,強化思想引領,凝聚政治共識,發揮新的社會階層人士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三條 與新的社會階層人士聯繫密切的黨政部門、羣眾團體、社會組織等,應當發揮職能作用,健全工作機制,密切協調配合,共同做好新的社會階層人士統一戰線工作。
新的社會階層人士所在街道、社區、園區、企業等的黨組織應當落實主體責任,把新的社會階層人士統一戰線工作納入重要工作職責,研究解決突出問題。(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