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參保繳費,應當承擔
哪些法律責任?
答:《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任限期繳納或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職工發現用人單位
未按規定繳納其社會保險費怎麼辦?
答:職工發現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可以提供初步證明單位存在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相應材料,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在處理過程中,用人單位對雙方的勞動關係提出異議的,先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查明勞動關係相關事實後繼續處理。
來源:山東人社
來源:日照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