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駕駛他人車輛行駛過程中恰逢公交車出站影響了通行。心生不滿的他在車前低速行駛進行“報復”。公交車本想借非機動車道超車卻把另一路人撞傷。
6月2日,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男子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被撞傷的路人獲賠157萬餘元。
男子壓車行駛 公交車借道超車撞傷路人
鄧先生訴稱:某日下午,林先生駕車在路上行駛,司機鄭師傅駕駛公交車由客運站駛出,林先生認為行車受到該公交車影響,故心生不滿,便駕車從外側車道行駛至內側車道擋在公交車前並減速,在公交車向右變道時林先生亦向右變道,駛入外側車道,致使鄭師傅駕駛的公交車駛入非機動車道,將鄧先生撞傷。經診治確認,鄧先生因交通事故造成腦部及身體多處嚴重創傷。肇事車輛登記在梁先生名下,且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鄧先生受傷後先後十二次住院治療和康復,現仍未完全恢復意識和行動能力。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鄭師傅、公交公司、林先生、梁先生連帶賠償鄧先生各項損失共計400餘萬元。
林先生辯稱:林先生與鄭師傅並沒有對鄧先生進行加害的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林先生與鄭師傅不存在教唆侵權和幫助侵權關係,不符合侵權責任法規。鄭師傅借非機動車道加速超車是造成事故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林先生的變道、壓速行為雖為事故發生的誘因,但論及其在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力度,則遠不及鄭師傅借非機動車道加速超車這一危險駕駛行為,案件的責任比例劃分基礎應以林先生佔20%,鄭師傅佔80%為宜。
梁先生辯稱: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林先生系車輛實際控制使用人,他只是借用自己的購車指標給林先生。
鄭師傅辯稱: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事故是林先生故意別車導致鄭師傅躲閃不及造成的,鄭師傅不存在違法行為,事故具有突發性且事發後已經積極救治傷者。
公交公司辯稱:認可鄭師傅當時駕駛是職務行為。鄭師傅不存在違法行為,是林先生的惡意犯罪行為導致的交通事故發生,故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事發後,公交公司已為鄧先生墊付醫療費等費用共計170餘萬元,要求一併處理。
保險公司辯稱:鄭師傅駕駛的車輛在該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2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事故是林先生惡意別車行為導致,且林先生已經被刑事判定為尋釁滋事罪,鄭師傅駕駛車輛沒有責任,故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公交負主責 私家車主獲刑又賠錢
法院經審理認為,鄭師傅作為駕駛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機,應盡到更高的謹慎、文明駕駛義務。鄭師傅在遇到前方車輛有別車、壓速行駛情況下,應採取制動避讓措施,鄭師傅並非系躲閃不及而駛入非機動車道,而是借非機動車道超車,其在借道超車時未注意觀察,將位於非機動車道的鄧先生撞傷,其未安全駕駛的行為是造成鄧先生受傷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其對鄧先生損害後果具有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林先生駕駛機動車隨意攔截他人的違法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其壓速、別車行為雖然不是導致鄧先生受傷的直接原因,但也是引發交通事故的重要誘因,林先生對於鄧先生受傷的損害後果亦具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賠償原則,對於鄧先生因此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法院確定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不區分責任先行承擔賠償。對於交強險賠付不足部分,法院根據各自過錯程度,酌情由林先生承擔30%的賠償責任,由公交公司對其司機鄭師傅執行工作任務造成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對於公交公司應當負擔的部分,因其在保險公司亦投保了商業三者險,故先由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其自行負擔。
最終,順義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在保險範圍內賠償鄧先生各項損失共計32萬元;林先生賠償鄧先生各項損失共計96萬餘元;公交公司賠償原告鄧先生29萬餘元(已扣除先行墊付的170餘萬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表示,“路怒症”是種病,稍不剋制就會“一觸即發”,將生活與工作中的不良情緒帶到駕駛當中,讓衝動、急躁、憤怒替代了原本的平和、禮讓、冷靜。林先生蓄意阻礙他人正常駕駛,除了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之外,還要負擔民事賠償。而鄭師傅作為應盡到更高謹慎、文明駕駛義務的公交司機,在正常駕駛被阻礙想要擺脱現狀時,也失去了作為公交司機應有的冷靜,選擇借非機動車道超車且沒有注意觀察,結果導致了這場交通事故。既已上路,那就要時刻緊繃安全這根弦,遵守交通規則既是對他人負責,也是對自己負責。即使生活壓力再大,也不能“自亂陣腳”,要找到正確的情緒宣泄出口,積極解決生活難題。
通訊員 段海洋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