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所得税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個人所得税法所稱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別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和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那麼,如何判定一項所得是否來源於中國境內呢?是不是支付地點在中國境內就是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呢?請跟申税小微一起來學習吧~
文件一
根據《個人所得税實施條例》第三條的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一)因任職、受僱、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轉讓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五)從中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文件二
《財政部 税務總局關於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税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第一條第四項的規定,由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支付或者負擔的稿酬所得,為來源於境內的所得。
舉個例子
英國人布朗克是世界著名的品牌設計師,也是平面模特,2019年取得了以下所得:
(1)與英國某公司簽訂協議,工作地點在上海,當模特工作8天,回到英國後,由該公司一次性支付200萬歐元;
(2)向法國人傑克轉讓其在中國的一家公司的股權,取得轉讓收入150萬美元。
那麼,哪些是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解析
(1)布朗克當模特所得,雖然是英國公司支付的,但是勞務發生在中國境內,屬於《個人所得税實施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因任職、受僱、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應該判定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需要按照中國税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税。
(2)傑克股權轉讓所得,向法國人傑克轉讓的股權是中國境內公司的股權,屬於《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轉讓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應當判定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需要按照中國税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