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鍾建軍 通訊員 耿淑芸
8月22日,記者從招遠市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對一起離婚案件的當事人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實施後,招遠法院發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申請人孫某與被申請人姜某系夫妻。由於婚後姜某多次毆打孫某,去孫某親屬家恐嚇、威脅孫某及親屬,嚴重影響到孫某及其父母的正常生活。為保護自身及家人人身安全,孫某在提起離婚訴訟同時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招遠法院受理該申請後,對孫某提交的相關證據進行審查,查明2022年4月至6月,孫某因姜某對其實施家暴而兩次報警,且姜某在曾經的離婚訴訟庭審中認可打過孫某。孫某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隨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作出裁定:一、禁止被申請人姜某對申請人孫某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姜某騷擾、跟蹤、威脅、恐嚇、接觸申請人孫某及其相關近親屬。
該裁定書同時送達公安、婦聯及雙方所在鎮政府、社區,確保保護令落到實處。
法官釋法:被申請人違“令”將被追刑責
2022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施行(以下簡稱“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目的是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不依附於離婚等民事訴訟程序。《規定》第1條明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的獨立性: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條件。
當事人因不敢或不能、無法親自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近親屬、公安機關、婦聯、居委會、村委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代為申請。“不敢或不能”情形包括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因年老、重病、殘疾等原因,或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家庭暴力行為”包括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也屬於家庭暴力,均屬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範圍。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可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證據:當事人陳述、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雙方之間的電話錄音、短信,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婦聯組織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訊問筆錄、詢問筆錄、接警記錄、報警回執等。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符合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