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寧波晚報】;
老劉好心讓小范搭乘他的順風三輪車去上班,結果途中出了事故,小范傷得不輕。事後,老劉被小范告上了法庭,被要求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 20 萬餘元。在生活中,好心順路帶別人一程的情況經常見,如果出現了侵權事故,在善意施惠和侵權責任認定之間如何確定呢?近日,奉化法院審理並判決了一起"好意同乘"案件。
好意帶一程,出了事故
善意施惠者被索賠 20 萬元
2020 年 4 月 11 日,奉化的老劉到老街坊小范家回收廢品。聽説小范一會要去廠裏上班,老劉二話不説,要給小范順路帶過去。小范排坐在了三輪車副駕駛位置。
一路上老劉開得飛快。小范因為這車速坐得有點忐忑,讓先把自己放下來,老劉還以為小范不好意思,説順道的事兒,不用客氣。
誰知,話音剛落,當三輪車行駛至一岔路口右轉彎時,車子右後輪碾壓到綠化壇邊沿導致車輛側翻,老劉被甩了出去,所幸只受到了一點輕微傷。而小范整個人都被壓在車下面,腿部受傷嚴重。
小范被緊急送往醫院救治。經手術治療一段時間後,小范的右踝關節功能仍部分喪失,經鑑定已達傷殘十級標準。
事後,小范將老劉告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 20 萬餘元。
法庭上,老劉答辯道,"我是好心才讓原告搭車回家的,現在讓我賠這麼多錢,我不能接受。"小范也很委屈,哭着説,"我因為這次交通事故在醫院裏躺了十幾天,現在右腳都沒法正常行走,家裏本來就不富裕,前後因為治療又花了那麼多錢,以後能不能打工都是問題,我找誰説理去!"雙方長時間爭執不下,都覺得自己吃虧了,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法院判決:
好意同乘應適當減輕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就本案來看,被告老劉無償搭載原告小范,雙方之間形成好意同乘關係,被告作為駕駛員應當承擔保障同乘者即原告的人身安全的義務,好意同乘者不因其無償搭乘的行為失去法律保護。因此,被告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但被告無償搭載原告的行為,屬於助人為樂的善意舉動,助人為樂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對被告的行為應予以肯定與倡導,對其適當減輕賠償責任,不僅符合公平原則,也符合社會倫理價值觀,同時有益於弘揚助人為樂的道德風尚。近日,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酌定對被告減輕 30% 的賠償責任。
法官説法
法律明辨是非,也引導人性向善。"好意同乘"條款不僅明確侵權者擔責,也在守護好人的善良,鼓勵施助行為。既然選擇幫助他們,就要保護他們的安全,為他們的安全負責。好意同乘作為一種好意施惠、助人為樂的行為,需要在社會中倡導;好意同乘卻致人損害的責任關係作為一種法律上的侵權關係,也同樣需要在社會上明確。這條新增的民法典規定,符合"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了中華民族助人為樂的善良品德,但同時也要提醒供乘人,要始終將交通安全放在首位,明確法律邊界,遵守交通規則,小心謹慎駕駛,保障搭乘人的人身安全,否則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即便是好意助人也要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