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安全至關重要司法利劍守護黃河

原標題:生態安全至關重要司法利劍守護黃河

生態安全至關重要司法利劍守護黃河

漫畫/高嶽

□ 本報記者 梁平妮

□ 本報通訊員 馬雲雲

全面推進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離不開法治的保障。近年來,山東法院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為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2018年以來,全省法院共審理涉黃河案件580件,其中刑事案件234件,民事案件322件,行政案件15件,公益訴訟案件9件。

近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服務和保障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18條具體意見及一批典型案例,涉及非法狩獵、非法開採河堤山體山石、違法傾倒有毒物質、黃河河道內建設大棚以及管理用房等,展現了山東法院保障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責任擔當。

毒殺動物構罪獲刑

修復環境服務三年

2019年,張某將劇毒物質呋喃丹出售給褚某等人,褚某等人在黃河三角洲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及周邊山林投放呋喃丹毒殺大雁、野鴨等動物,並將被毒殺的獵物出售給張某。截至案發,張某共收購褚某等人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約1418只。2020年1月,公安人員在張某住處查獲大量野生動物。經鑑定,被查扣的野生動物均被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國家保護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為國家“三有”保護動物。案件審理期間,檢察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東營市河口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張某、褚某、宋某等人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使用禁用的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狩獵罪,遂依法對5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至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不等的刑罰。檢察機關就本案提起的公益訴訟,經法院調解達成一致意見,各被告除支付相應的國家生態資源損失費、鑑定評估費等,還要以勞務代償的替代性方式修復生態環境,服務期限均為3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劉念虎表示,黃河三角洲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是以保護新生濕地生態系統和珍稀瀕危鳥類為主的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本案在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同時,依法判決張某等人通過勞務代償的替代性方式修復生態環境,體現了司法保護生態環境公共利益的功能,對保護黃河三角洲的生物多樣性進行了法治宣傳,實現了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黃河河道建造農場

妨害行洪合同無效

某家庭農場與濟南某居委會、某合作社簽訂《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約定濟南某居委會、某合作社將位於黃河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土地發包給某家庭農場,在不改變土地性質的基礎上經營。2018年5月,天橋黃河河務局向某家庭農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其在黃河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大棚及磚混結構管理房的行為對河道行洪造成影響為由,決定對某家庭農場作出行政處罰:立即停止違法行為,15日內排除阻礙,清除河道內違法建築。

隨後,某家庭農場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無效,判令濟南某居委會、某合作社返還租金90萬元、賠償損失80萬元。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構築物大棚以及管理用房,屬防洪法規定的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禁止性行為,案涉《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應屬無效,據此判決某家庭農場30日內將土地恢復原狀並予以返還,濟南某居委會、某合作社返還某家庭農場承包費80萬元。

劉念虎表示,黃河河道安全密切關係着沿岸羣眾的生命和財產,必須嚴格規範沿黃河的各類開發建設行為。本案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涉及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構築物大棚以及管理用房,違反了防洪法的禁止性規定,妨害行洪安全,嚴重影響了黃河防洪防汛。法院依法認定承包合同無效、判令某家庭農場將土地恢復原狀並返還、退還承包費,妥善化解了矛盾糾紛,既為民事主體依法開發利用黃河沿岸土地起到了規範和引導作用,又為黃河河道治理、黃河安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違法傾倒有毒物質

污染環境獲刑罰金

2018年4月,張某某、李某某商議,僱傭劉某某、李某、董某某、梁某某先後從某化工廠拉出硫酸氫鈉共計239噸,傾倒在位於黃河三角洲的廣利港鹽場南側的水溝中,張某某按照約定向孫某某支付好處費4000元。2018年5月13日,董某某、梁某某從某公司拉出硫酸氫鈉18.9噸,在孫某某的指引下傾倒在廣利港劉家鹽場南側的水溝中。經鑑定,該案傾倒廢液樣品為危險廢物、有毒物質,致使當地土壤、水源遭受嚴重污染,可量化的環境損害費用76萬餘元,應急處置費用10萬餘元,偷排廢液生態損害費用65萬餘元。

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認為,張某某等7人違法傾倒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構成污染環境罪。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綜合考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對7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並處罰金。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經法院主持調解,由被告人共同承擔應急處置費、生態環境修復費、鑑定費。

“本案系傾倒危險廢物、有毒物質污染環境引發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劉念虎表示,廣利港是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的主要港口,也是加強黃河流域陸海聯動開放,加強全省交通互聯戰略的重要樞紐。7名被告人造成黃河三角洲地區土壤、水源嚴重污染,應依法從嚴處理。本案在判處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判決由被告人承擔應急處置費、生態環境修復費、鑑定費,對於加強黃河三角洲重點區域生態保護和治理具有重要意義。

非法採礦牟取暴利

危害防汛判處刑罰

2011年至2018年,以張某某為首的惡勢力團伙為得到位於黃河岸堤的山體石料廠的經營權,以土地復墾項目為幌子,通過挖路、堵路、損毀設備等方式妨礙他人經營,並使用毆打、製造交通事故等手段打壓其他經營者。2014年至2018年,張某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使用汽炮、挖掘機非法開採作為黃河天然河堤的山體山石,並對外銷售。經山東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核查和東平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其非法開採山石共計114萬餘噸,價值2857萬餘元。經山東黃河水利工程質量檢測中心認定,該非法採礦行為已經危害到黃河防洪安全。

東平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張某某等人在土地復墾過程中,為了攫取經濟利益,超出復墾的範圍和層高,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採礦,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採礦罪;張某某、李某等人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惡劣,構成尋釁滋事罪。分別以非法採礦罪、尋釁滋事罪依法判處張某某等有期徒刑,並判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共計2800餘萬元。

“黃河岸堤山體是黃河防洪天然屏障,也是黃河流域生態環境重要組成部分。張某某等人以土地復墾項目為幌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對黃河岸堤山體進行非法開採,嚴重危害黃河防洪安全,破壞黃河生態環境。”劉念虎表示,該案的審判使危害黃河安全和生態環境的犯罪分子受到嚴厲制裁,對惡勢力起到了有力的震懾作用,對保護黃河行洪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刑法相關規定

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一條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三百四十三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防洪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的土地和岸線的利用,應當符合行洪、輸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禁止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在船舶航行可能危機堤岸安全的河段,應當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標誌,有交通主管部門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商定後設置。

老胡點評

黃河流域是我國重要的經濟地帶和核心文化保護傳承區,人民法院應當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綜合採取刑事、行政和民事等多種司法訴訟手段,嚴厲制裁破壞、損害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

從本期案例中可以看到,儘管國家對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的保護力度不斷加大、保護措施日益嚴密,但仍有一些單位和個人鋌而走險:或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流域環境;或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沿黃野生動物資源;或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對黃河岸堤山體進行非法開採。此外,還有個別單位和企業置黃河河道行洪安全於不顧,違法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諸如此類的違法犯罪行為,不但嚴重破壞黃河生態環境,而且嚴重危害黃河防洪安全。有鑑於此,黃河流域各人民法院應當進一步增強保護母親河的使命感,積極履職盡責、擔當作為,充分發揮刑事審判的打擊、制裁和震懾功能,對各類破壞黃河流域生態環境、構成犯罪的行為堅決予以刑罰懲治。同時,還應發揮行政審判預防和監督功能、民事審判救濟和賠償功能、公益訴訟裁判評價和指引功能,促進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修復和自然資源合理開發利用。

胡勇(梁平妮 馬雲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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