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旅行社收高額保證金後頻跑路 如何防範此風險?

  動輒五萬、十萬元 如何防範出境遊保證金背後的“跑路”風險?

  新華社北京9月30日電 題:動輒五萬、十萬元 如何防範出境遊保證金背後的“跑路”風險?

  新華社記者魯暢、羅鑫

  面對長達8天的國慶、中秋長假,許多人選擇出境旅遊。國慶前,國家旅遊局印發《關於規範旅行社經營行為維護遊客合法權益的通知》,其中專門對出境旅行社收取出境遊保證金行為予以規範。近年來,全國多地發生過旅行社收取高額保證金不能按約退還引發爭端。這筆錢究竟為何要收,如何防範此類“先交錢、後出遊”隱藏的旅行社“跑路”風險?記者日前展開調查。

出境旅行社收高額保證金後頻跑路 如何防範此風險?

  資料圖:執法人員整治違規旅行社。記者 金碩 攝

  臨行前收取五萬、十萬元 該退還時旅行社玩失蹤

  “報名參團時旅行社並沒有向我們提及有保證金的事,臨行前兩天才通知説因材料問題需要繳5萬元保證金,否則不能成行。”天津市民王豐和家人今年上半年在當地一家旅行社報名參加了一個歐洲兩國遊產品,但令他沒想到的是,十幾天的遊覽結束,回國後的他卻走上討債的漫漫長路。

  王豐告訴記者,旅行社並沒有按照當初約定的“銷籤10天后”返還保證金,反而玩起了失蹤,王豐和同行的遊客們只能通過報警及採用法律手段維權。

  記者從一些旅行社瞭解到,出境旅遊保證金指的是國內出境旅遊組團社在組織旅遊者出境旅遊時,為了防止旅遊者滯留不歸,要求旅遊者在出團前向組團旅行社繳納一定數量的現金作為擔保,目前收取保證金以日本及歐洲長線遊為主。

  “一旦發生遊客滯留情況,旅行社就要面臨被使館停籤處罰的結果,造成經營上的損失,收取保證金也是分散風險的一種做法,屬於‘約定俗成’,對數額並沒有明文規定。”武漢中國旅行社一位工作人員介紹,以歐洲為例,根據在職和非在職分類,非在職遊客要根據其固定資產情況至少繳納五萬元,多的需要十幾萬元。

  業內人士指出,隨着大量出境遊保證金在手,一部分旅行社將其用來購買投資、理財產品,反哺旗下的旅遊產品。在旅行社發展初期是奏效的,但是一旦超過旅行社的償付能力,稍有不慎連本金都會受到威脅。

  除此之外,在相關監管規定模糊的缺口下,出境遊保證金近年來也逐漸演變成部分旅行社“套錢”的一種新手段。湖北旅遊監察總隊負責人説,幾年前在當地發生過因出境遊保證金產生的糾紛,前後30多名遊客300多萬元保證金沒有如期返還。“經過初步調查,是旅行社工作人員私刻公章,攜款潛逃。”

  監管部門多次發文

  記者注意到,針對近年來由出境遊保證金所引發的維權事件,國家及地方旅遊管理部門曾多次發文。2016年2月,國家旅遊局就曾下發關於規範出境遊保證金有關事宜的通知,首次要求旅行社如收取出境遊保證金,均應採取銀行參與的資金託管方式,旅行社和個人不得以現金或現金轉賬方式直接收取保證金。

  在日前下發的通知中,國家旅遊局更加明確出境社收取出境遊保證金,必須採取銀行參與的資金託管方式。但在調查中,許多旅行社並未把銀行託管的要求落到實處。在武漢,武漢中國旅行社就表示保證金是直接打到公司賬户,“保證不會跑路,旅行社本身也向管理部門交了幾百萬元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不會為了遊客的錢放棄經營。”

  多地旅遊管理部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目前對於出境遊押金由銀行託管的規定不具備法律強制效力,即使執法過程中發現旅行社沒有按規定執行,也只能責令其改正,不能進行處罰。

  除此之外,託管在實際操作層面也面臨障礙。北京市法學會、旅遊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李廣告訴記者,旅遊保證金採用銀行託管形式,需要銀行、旅行社、遊客簽署三方協議,遊客要把銀行開具的證明交給旅行社,回國後又需要旅行社開具證明再回到銀行,手續上很複雜。“而且從事該業務的銀行很少,在北京只有北京銀行、工商銀行、渣打銀行等少數銀行在做,因為這項業務對銀行來説沒有收益。”

  還需進一步引導、規範

  有業內人士指出,出境社收取出境遊保證金是市場行為,是旅行社和消費者之間的契約行為,目前來看,不應依靠政府或立法手段直接予以取消。不過,鑑於旅遊保證金目前仍然處於規定不明的狀態,相關行業部門應該出台相應的政策法規,對保證金如何繳納、何時收取、退還,尤其不退還承擔何種後果等問題進行進一步的規範。

  李廣認為,旅遊業相關協會應在此間發揮作用,從協會角度出台對收取出境遊保證金的操作標準,進而引導和規範旅行社的行為。

  此外,針對一些旅行社以出境遊保證金為幌子,收取高額押金、保證金,以“旅行社業務”之名,行“非法集資”之實,李廣認為,旅遊加金融的經營模式,如果取得相應金融許可證照,規範經營,是旅遊業發展的一個趨勢和方向。但是,目前旅行社業內存在的一些類金融服務,大部分沒有取得相應的許可證照、管理混亂,以低價產品為賣點,以高額回報為誘餌,誘騙旅遊者繳存大額資金。

  “旅遊者也應對自己購買的產品類型有清晰的認識,並核驗經營企業的相應資質。對於非法經營的金融產品,一定要避而遠之。對於合法的金融產品,也應判斷本身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充分的風險評估。”李廣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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