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户賣安置房,拿到房就後悔了!買家索賠270多萬元

2008年,李某(化名)家庭因舊城區改造與街道簽訂了《徵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協議書載明李某一家由街道統一建造多層住宅予以安置,安置面積為300平方米,其中安置人口包括李某等五人。

2010年,李某等三人(均在安置人口內)與王某(化名)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李某等三人將安置面積中的100平方米作價8000元/平方米出售給王某,雙方約定簽訂協議當日支付50萬元,後期款項在交付房屋以後支付。

2016年到2017年,李某家庭陸續拿到了安置房,但李某一直沒有將其中100平方米的房屋交付給王某。王某多次向李某催討未果後,在2020年初,將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與李某等人的房屋買賣合同,並要求李某等人按照房屋市價33000元/平方米,賠償270餘萬元。

那麼王某的訴求能得到法院支持麼?

拆遷户賣安置房,拿到房就後悔了!買家索賠270多萬元

律師分析

浙江君悦(杭州)律師事務所的沈佩傑律師説,安置房又稱動遷房、動遷安置房等,是指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安置的對象是特定的拆遷安置人。

安置房買賣與一般房屋買賣的區別

權利人不同,安置房的權利人一般以户為單位,系家庭共有財產,而商品房一般權利人是個人或者夫妻。

標的物不同,安置房買賣中的標的物有可能是不確定的,比如僅僅是100平方米這種份額,即使房屋地址確定也可能沒有房產證,而一般商品房都有明確的標的物,而且有房產證。

履行方式不同,安置房買賣過程中,從合同簽訂到標的物的交付往往中間相隔較長時間。

而正是由於上述這些區別,安置房買賣比一般商品房買賣的風險更大,比如權利人無權處分導致的合同無效,比如標的物不明確導致的履行不能。而上面的案例就是因為履行期太長,從2010年簽訂合同到2020年糾紛發生時,案涉地段的房屋從原來的8000元左右的房價一直飆漲到了33000元左右,最終導致了賣方李某消極違約的情況。

經法院委託相關機構鑑定,截至2020年4月17日,涉案區域的房屋的價格為33000元/平米。後經法院綜合考慮涉案標的物的市場價值變動、合同履行情況、王某的投入及預期利益等因素,酌情判決李某等三人賠償王某違約損失125萬元。

如何降低安置房買賣風險

由於安置房在同區域中價格相對低廉,還是會有不少人去選擇購買安置房,那麼如何才能降低購買安置房的風險呢?

首先,簽約前一定要調查瞭解安置房的情況,應當瞭解待售安置房有哪些共有人,可以要求查看對方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或者《安置公示表》等證明。如果安置房已經分配到拆遷人手上,那麼要實地查看安置房,並瞭解是否有租賃或者其他糾紛,必要時可以去村委會、社區瞭解情況。

其次,要準備一份較為完備的安置房買賣合同。完備的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增加違約人的違約成本,防止違約行為的發生。

再次,簽約時,一定要求安置房所有共有人均簽字確認。由於安置房一般以户為單位所有,光由户主簽字是不行的,應當由户內所有成年人簽字確認,可以採取公證或者第三方見證的方式簽訂合同。

最後,簽約後要避免自身違約,安置房買賣合同一般會有較長的履行期限,在此期間購房者一定要按照合同步驟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購房者如果不夠謹慎導致自身違約將得不償失。要經常瞭解安置房的情況,比如安置房的交付時間、安置房的產證辦理時間、拆遷人動向等。及時推進合同履行進程,比如條件成就時,及時通知拆遷户交付房屋,儘早辦理不動產登記。

來源:蕭山日報、蕭山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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