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優步合併被疑壟斷,然而真正可怕的是這個。緩解了城市打車難問題的網約車,已經成為不少人出行的首選。經歷了“燒錢搶位”、“補貼大戰”的網約車市場,正在告別野蠻生長,兩大網約車平台滴滴和優步(中國)在一個多月前宣佈合併,以相互持股的方式聯姻。雖然股權交割事宜早已完成,但合併卻遭遇連番質疑,商務部三次表態將對合並進行反壟斷審查,不少網友也以“壟斷來了”“漲價欺客”等理由希望叫停合併。不過,滴滴巨頭誕生,可能並不是壟斷那回事。
要點速讀1人們對滴滴和優步(中國)合併會造成壟斷的質疑,其實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2“創新壟斷”是個中性詞,互聯網企業的“創新壟斷”不是壞事,監管應瞄準壟斷行為,而不是擔心企業壟斷市場地位的形成。對壟斷的擔憂有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
壟斷在大部分人認知裏可不是什麼好詞,一提到它,通常會想到一家獨大的企業,掌握了市場話語權,為了利潤可以想漲價就漲價,損害消費者的利益。而最近兩年,基於互聯網發展的創新經濟颳起合併熱潮,很多領域裏甚至出現行業老大和老二聯姻,輿論對這些合併滋生壟斷的擔憂愈發強烈。已經佔領了網約車大半壁江山的滴滴,與優步(中國)合併之前,和快的的合併就曾遭受壟斷的質疑,現在有數據顯示,滴滴優步的合併將會佔領90%網約車的市場份額,再趕上補貼戰退潮,可謂一石激起千層浪。
滴滴和快的的合併就曾引發壟斷質疑
不過,雖然擔憂壟斷者甚多,但也有不少專家、學者對“壟斷”的説法表示質疑,一味給合併扣上壟斷的帽子的確有幾點值得商榷的地方:
其一,滴滴和優步(中國)合併後佔據的市場份額真的很大嗎?有關這一問題的回答至關重要,因為我國的《反壟斷法》裏對“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有所界定,第19條如此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一)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二)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三)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按照第三方的數據,在專車市場內,滴滴優步(中國)合併後,將佔據超過90%的市場份額,這一數據似乎已經足夠説明滴滴巨頭的市場支配地位。但到底如何劃分市場,標準還存在疑問,因為網約車所在的市場邊界是模糊的,如果放在“打車出行”的市場,需要算上傳統出租車的市場份額,如果擴大到公共交通出行市場,還要納入公交車、地鐵等的市場份額。經濟學家宋清輝認為,出行市場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實際上滴滴和優步的市場份額佔整個出行市場的份額不足1%。這麼來看,滴滴優步(中國)的合併就不能被簡單地視為壟斷。
其二,合併後取消價格補貼,消費者的利益明顯受損?不可否認,補貼大戰已經成為互聯網企業快速培養用户習慣、佔領新市場的必備武器,但燒錢是企業不可承受之重,據統計,2015年全年,滴滴虧損在15億美金左右,而優步(中國)虧損在10億美金左右。如此內耗,註定長久不了,企業要盈利才能有錢提供更好的服務,一直做虧本買賣的最後只能關門大吉,這對消費者將沒有一點好處。補貼大戰告一段落,是讓市場價格更為理性,7月新出台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網約車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實行政府指導價格”,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
其三,滴滴和優步(中國)合併後可以説壟斷就壟斷?在開放競爭的市場環境裏,這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尤其在網約車行業,除滴滴和優步外,還有其他平台存在,更不斷有新的競爭者加入,不論是專車司機還是消費者,“貨比三家”後用腳投票沒有任何壁壘。值得注意的是,滴滴已經意識到了這一點,財新網報道援引了滴滴融資文件裏的數據,“82%新加入的私家車專車司機主要驅動力為補貼利益,若取消補貼,仍有50%的司機願意繼續運營,以此測算滴滴公司供給端的流失率為41%。”因此,滴滴和優步(中國)合併後在價格、供給、用户等方面要考慮的還有很多,想説壟斷不容易。
網約車平台並不少
“壟斷”一詞需要糾偏,互聯網企業的“創新壟斷”不是壞事
縱觀互聯網企業的發展,從美國的Google、Facebook到中國的BAT(百度、阿里巴巴、騰訊),這些成功企業,因為佔據了相對較大的市場份額,總是逃脱不開人們對壟斷的指責,但這個問題也永遠充滿爭議。問題可能出在對人們對“壟斷”的固有偏見,經濟學家張維迎就認為,“在當下的國家語境下,‘壟斷’一詞需要重新定義。不能打着反壟斷的旗號幹着反競爭的事情,最成功的企業就是在競爭中市場份額越來越大,最後形成‘壟斷’的企業。”而且,在他看來,這樣的壟斷不是壞事,他舉例,“如果《反壟斷法》要解散大企業,市面上全都是各種小的牛奶廠商,結果就是我們哪種牛奶也不敢喝。”
互聯網企業在競爭市場中形成“壟斷”是必然,最著名的是721法則——一個超級公司會佔據市場70%的份額,老二會佔據20%左右的份額,剩餘的10%由幾家小公司分食。硅谷創投教父彼得·蒂爾在暢銷書《從0到1》中提到“壟斷是對創新的一種獎賞”。互聯網公司在市場競爭中市場份額趨於集中可以稱之為“創新壟斷”,這裏的“壟斷”箇中性詞,企業因為創新性的專利、技術、或者產品模式等,為消費者提供了相對與別的企業更優質的服務,自然具有競爭力,擴大了市場份額。比如谷歌的搜索引擎佔據全球很大的市場份額,這是產品優勢帶來的用户選擇結果,即便市場上有無數的搜索引擎品牌在和谷歌競爭,但基於技術優勢,谷歌的搜索效果就是比其他搜索引擎都好。同樣,滴滴成為巨頭,也是產品技術或者服務優勢使然。
在彼得·蒂爾看來,互聯網行業的“創新壟斷”使得新產品既讓大眾受益,又可以給創造者帶來長期利潤。因為如果市場上真的形成完全競爭局面的時候,説明產品之間同質化嚴重,消費者沒有更好的選擇,企業也不會有什麼利潤。
微軟在操作系統上的壟斷市場份額正被蘋果公司蠶食
而且,對互聯網企業來説,形成“創新壟斷”並非是創新的終點。因為互聯網市場瞬息萬變,任何新模式都有可能顛覆已有的模式,原有的龍頭企業市場份額會被擠佔。因此比爾·蓋茨才會把“微軟離破產永遠只有18個月”作為激勵員工不斷進取的名言。事實上,伴隨着蘋果公司的崛起,微軟原本在操作系統的上的壟斷市場份額正一點一點被蠶食。
當然,互聯網非法外之地,壟斷地位不可怕,壟斷行為才可惡
Google因存在壟斷行為將面臨來自歐盟的高額罰款
雖然互聯網企業形成“創新壟斷”是必然趨勢,但這並不意味着政府應該對這些壟斷無所作為。以谷歌為例,它在很多國家都佔據了搜索引擎市場中的主導地位,但從未僅僅因市場份額大就遭受反壟斷調查。不過,歐盟自2010年開始指控谷歌濫用壟斷網絡搜索的壟斷地位,來打壓規模較小的競爭對手,這樁反壟斷調查持續了6年多,今年5月,據外媒報道,谷歌將可能面臨來自歐盟委員會開出的高達34億歐元的史上最高罰單。而早在2013年,美國聯邦貿易委員就對谷歌存在的“搜索偏見”進行過反壟斷調查。此外,德國司法部長海科·馬斯曾公開表示,“谷歌對於消費者和市場運營商的影響力特別巨大”,因此“我們必須思考要採取哪些預防措施,以保證這種影響力不被濫用。”
以此來看,對於互聯網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獲得壟斷市場地位,政府不宜進行過度干預。而一旦這些企業出現違規或者有違道德標準的行為,反壟斷部門應該及時調查介入。
互聯網各領域產生“創新壟斷”的企業是常態,但這種壟斷不是一件壞事,反壟斷最應該反的是壟斷行為,而非在競爭形成的壟斷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