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未成年人文身現象引發廣泛關注。6月6日,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因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引發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涉嫌犯罪案件。”……《辦法》對加強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提出系列工作舉措,明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共青團組織、婦聯組織等部門應當履行部門職責,發揮部門優勢,形成合力。
《辦法》的亮點有哪些?如何讓文件精神落到實處?中國政法大學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家庭教育立法專家顧問苑寧寧接受了新京報記者專訪。
苑寧寧表示,未成年人、特別是處於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容易受到影響追求刺激,勇於嘗試新鮮事物,很多時候在衝動之下文身,等到一定年紀後悔了,但那時已經沒有辦法。
他認為,《辦法》是貫徹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最新規範性成果和探索,它解決了長期以來文身治理工作中的難點,明確了衞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商務部門、民政部門、以及法院、檢察院等各方責任。另外,《辦法》從出台到真正見到實效,需要開展廣泛的學習宣傳,相關部門要制定具體的行政處罰措施。
中國政法大學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家庭教育立法專家顧問苑寧寧。受訪者供圖
文身會給未成年人就學就業帶來不可逆影響
新京報:文身會給未成年人帶來什麼危害?
苑寧寧:前期進行評估時,大家達成共識的主要有兩個方面內容。一是文身給未成年人身體帶來的潛在傷害和風險。由於未成年人身心發育不成熟,身體免疫力相對低下,大面積的文身很多情況下可能會造成皮膚感染,以及肉芽腫等一系列問題。
二是文身給未成年人未來發展帶來不可逆的影響,無論是將來的就學、就業、還是社會融入,都會產生障礙。比如,報考軍事類院校和航空服務類院校會受到限制,包括警察、軍人以及公務員中的一些特定崗位在內,都不允許超過一定面積的文身。現在的技術也不可能達到百分之百去除文身,一定會留下疤痕。去除文身的費用也比較高昂。
此外,社會基於中國傳統文化會戴着有色眼鏡看待文身,因為古代只有犯罪的人才會被處以文身、刺字等刑罰,所以,未成年人在顯而易見或衣服無法遮蓋的地方文身,將來融入社會可能會存在受歧視的問題。
未成年人、特別是處於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容易受到影響追求刺激,勇於嘗試新鮮事物,很多時候在衝動之下文身,等到一定年紀後悔了,但那時已經沒有辦法,實踐當中這樣的問題還是比較突出的。
國務院未保辦充分發揮了統籌協調作用
新京報:《辦法》的亮點有哪些?
苑寧寧:《未成年人保護法》剛剛實施一週年,可以説,《辦法》是貫徹落實未保法的最新規範性成果和探索。這是因為,《辦法》體現了未保法兩個主要核心精神: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堅持了未保法規定的“六大保護”思路。通過分析,文身毫無疑問是不符合未成年人利益的。文身治理堅持了未保法規定的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網絡保護、政府保護和司法保護“六大保護”思路,從六個方面就文身這件“小事”如何形成合力,做出了系統性安排,非常清晰。
第二個亮點是對各方責任進行了明確分工,有利於解決實踐當中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存在的漏洞和職責空白。
在以往實踐中,未成年人文身問題到底由哪些部門負責監管,存在着不同看法和意見。《辦法》解決了長期以來文身治理中的難點,明確了衞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商務部門、民政部門、以及法院、檢察院等各方的分工。
第三個亮點,也是最大亮點,即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在未成年人文身這件具體事情上,充分發揮了統籌協調的作用。
以前,國家對未成年人保護存在着“九龍治水”“各自為政”的情況。有時會出現職責空白,或是職責的交叉重疊,尤其在未成年人文身的事情上體現得非常明顯,各地情況不同,很多部門不清楚自己的職責。所以,未成年人文身這件“小事”反映出我國未成年人保護長期存在的統籌協調不夠有力,不能滿足現實需要的情況。
但是,從去年未保法實施開始,國家從上到下建立了全覆蓋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統籌協調機制。該機制最大的作用就是明確各方、各部門在未成年人保護具體工作中的職責、定位和角色,形成未成年人保護大格局,統籌一盤棋的局面。
所以,我們可以看出,《辦法》由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在印發過程中,與十幾個相關職責部門進行了充分溝通協調,讓大家形成共識。可以説,《辦法》充分體現了國務院未保辦的統籌協調作用。
文件落地需要相關部門制定具體處罰措施
新京報:《辦法》出台後,怎樣保證文件能夠落到實處?
苑寧寧:《辦法》從出台到真正見到實效,我覺得還需要兩項重要工作作為支撐。
首先要開展廣泛的學習宣傳,要切實通過各級未保工作領導小組,將文件精神內容傳達給相關的成員單位,形成文身治理共識。現在中央層面是有共識的,但《辦法》要在基層落地肯定需要一個層層傳達、層層學習過程,這是第一步,也是很關鍵的一步。
其次,《辦法》第十二條明確,各地各相關部門可結合文件精神,以及工作實際制定具體措施。比如,衞生健康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商務部門,如發現違規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經營者,應如何具體進行處罰,這需要相關部門制定相應的行政處罰措施,才能讓《辦法》進一步落地。
另外,《辦法》從文身治理角度向全社會發出了未成年人保護的聲音,進一步喚醒和呼籲各方提升未成年人保護的意識,這也是加強文身治理工作密不可分的一項任務。
新京報記者 蘇季
編輯 繆晨霞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