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網購“減肥藥”竟系“奪命毒藥” 訴請十倍賠償獲法院支持

  中新網長沙2月23日電(朱鋒雲)男子網購的“減肥藥”,竟然內含藥監部門明令禁止添加在食品中的西藥。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法院23日公佈了一起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的審理情況,對於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承擔十倍賠償金及相關費用的訴訟請求,該院決定予以支持。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毛某於2021年分3次在淘寶某化妝品店購買了9件、總價為2142元的商品小金丸“泰國泰美麗slim果蔬草本7days”。

  毛某第一次收貨並食用後,感覺效果很好,瘦了15斤;第二次購買吃完後,身體出現嘔吐、心悸、失眠、頭暈等症狀。經將商品送檢,毛某得知其內含西布曲明(國家藥監局明令禁止添加在食品中的西藥),遂再次購買該商品,並拍下視頻留作證據。

  另查明,這款商品實物及照片外包裝無任何標籤、標誌説明物,沒有廠名、廠址、生產合格證、生產日期、配料表、執行標準、儲存條件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原被告之間的交易為針對現貨進行交易的買賣合同關係,該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被告作為商品銷售者,有義務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食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簡稱《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本案商品屬於進口預包裝食品,外包裝通體沒有中文標籤、標誌説明物等,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商品。

  《食品安全法》還明確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可見,對於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消費者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並不以發生實際損害為前提。

  故對於原告毛某要求被告承擔十倍賠償金、相關檢測費用及差旅費、住宿費等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某化妝品店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退還貨款2142元,並支付十倍賠償款21420元、檢測費用300元及差旅費、交通費、住宿費等費用1000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瘦身必須堅持科學原則,不要盲目相信減肥食品廣告的“一面之詞”,更不能購買“三無產品”,以犧牲健康的瘦身方法不可取。若發現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藥物成分的違法行為,應及時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投訴舉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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