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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朱慶福作品。
微博“夢想家林志穎”上發的圖。圖片來源於網絡
新京報快訊 林志穎在其新浪官方微博“夢想家林志穎”中使用篡改後的攝影師作品。該作品作者朱慶福以侵權為由,將林志穎和新浪微博運營的公司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今日(9月8日),北京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林志穎構成侵權並賠償朱慶福30餘萬。
林志穎微博曬篡改後的攝影師圖片
知名攝影師朱慶福於1992年拍攝完成涉案作品,2013年8月25日,林志穎在微夢公司運營的“微博”中,為慶祝微博粉絲達到2100萬發佈一條圖文微博,微博配圖系篡改後的涉案作品,並將涉案作品中左起第三名戰士的頭像換成其自己的頭像並進行裁剪,同時配上誤導性文字。該條微博被大量轉發、評論和點贊。
朱慶福認為林志穎的行為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修改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將林志穎和新浪微博運營的公司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等110餘萬元。
林志穎稱篡改圖片非其原發
林志穎辯稱,其在收到朱慶福的起訴狀後,第一時間斷開鏈接,並於2017年2月16日在微博上主動發佈致歉聲明。林志穎在涉案微博中使用的配圖在林志穎發佈涉案微博時已經廣泛流傳,並非林志穎修改,也並非林志穎原發,林志穎只是認為有意思將其轉載到微博中,涉案微博評論中沒有使朱慶福評價降低的評論內容;朱慶福未提交證據證明其經濟損失和聲譽受到損害,林志穎認為朱慶福要求的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金額均過高。
微夢公司答辯稱,微夢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商,沒有事前審查的法律義務,微夢公司接到起訴狀後及時採取了措施,履行了事後監管義務,並未造成損害的擴大,無需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朱慶福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
法院判決林志穎在其名為“夢想家林志穎”的新浪微博首頁置頂位置連續72小時發表聲明,向原告朱慶福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朱慶福經濟損失30萬元、合理開支律師費4萬元和公證費5000元,合計3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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