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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首度通報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多家上市公司涉案!
張問之
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中國環境資源審判(2019)》(白皮書)、《中國環境司法發展報告(2019)》(綠皮書)。
為全面展示2019年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在白皮書的基礎上,首次發佈2019年度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
據悉,首次發佈的40個典型案例基本涵蓋了環境污染防治、生態保護、資源開發利用、氣候變化應對和環境治理與服務等五大類型案件,體現了環境資源案件的基本特點。
1、案件類型日趨多樣性,除了涉大氣、水、土壤、海洋環境污染案件,侵害珍貴瀕危動植物及其棲息地的破壞生態案件,以及涉土地、礦產、林木、草原資源開發利用等常見案件類型外,還包括侵害公眾景觀權益、侵害傳統村落案件以及節能服務合同糾紛等新類型案件。
2、保護範圍漸呈廣泛性,不僅涵攝大氣、水、土壤、礦產、野生動植物和人文遺蹟等環境資源要素,還覆蓋海洋、森林、濕地、灘塗、草原、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等生態系統要素。
3、審判程序凸顯複合性,案件涉及私益訴訟和公益訴訟,刑事訴訟和民事公益訴訟,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磋商協議和司法確認等多種訴訟類型以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責任方式之間的協調和銜接。
4、訴訟價值顯現主導性,點多面廣、利益多元的各類環境資源案件,都是圍繞“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可持續利用”這一核心價值追求逐一展開。
“人民法院堅持以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堅持協同推進環境高水平保護和經濟高質量發展。”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王旭光介紹。
小編梳理發現,這些案例涉及巨化股份、雲南銅業、現代汽車(現代自動車株式會社)等上市公司。
巨化股份:
跨省非法運輸、傾倒固廢污染環境刑事案件
在事案件中,被告單位浙江晉巨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吳衞富等8人污染環境案,被列為跨省非法運輸、傾倒固體廢物的污染環境的典型案例。天眼查顯示,浙江晉巨化工有限公司為A股上市公司巨化股份的控股子公司。
浙江晉巨化工有限公司股權穿透圖 圖片來源:天眼查
2017年12月,浙江晉巨化工有限公司將其硫酸廠產生的污泥渣拌入礦渣去濕,產生混合固體廢物。公司分管安全環保工作部副總經理潘毅剛經環保部門約談後,未採取整改措施;公司安全環保部主管吳衞富將上述固體廢物交由無資質的被告人黃石土等人處置。
2018年1月,黃石土、劉開友將2327.48噸混合固體廢物運至浙江省江山市露天堆放。2018年2月至3月,劉開友等人將相關固體廢物共計1924.48噸從浙江省衢州市運往福建省浦城縣堆放、傾倒、填埋。後經應急處置,挖掘清運受污染泥土混合物共計4819.36噸,上述行為造成應急處置、監測、評估等各項費用損失共計307餘萬元。2018年3月案發,環保部門經調查取證後移送公安機關。
福建省浦城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晉鉅公司將固體廢物交由無資質人處置;黃石土、劉開友將固體廢物露天堆放,滲濾液銅和鎘含量超出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嚴重污染環境;劉開友等人跨省運輸、處置固體廢物,導致公私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後果特別嚴重,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吳衞富系晉鉅公司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一審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晉鉅公司罰金55萬元;判處吳衞富等8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以下不等,並處罰金;以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判處潘毅剛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
典型意義:
該案系跨省非法運輸、傾倒固體廢物的污染環境刑事案件。近年來,逃避本地監管查處,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犯罪高發頻發,甚至形成犯罪利益鏈條。該案的審理,是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互銜接的有效實踐。
人民法院在該案中,依法加強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之間的協調聯動,形成打擊生態環境違法犯罪的合力。同時,注重運用財產刑,加大對環境污染犯罪的經濟制裁力度,提高跨界轉移污染的違法成本。
雲南銅業:
相鄰關係中日照、採光侵權糾紛案件
在事案件中,孟筠、李曰福訴雲南銅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相鄰採光、日照糾紛案被列為典型案例。天眼查顯示,雲南銅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雲南銅業全資子公司。
雲南銅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權結構
圖片來源:天眼查
通報案情顯示,雲南銅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銅房地產”)於2011年8月取得案涉地塊土地使用權,在該地塊上建設樓盤。涉房屋的共有權人孟筠、李曰福後將雲銅房地產訴至法院,請求雲銅房地產賠償因建蓋樓盤,侵害其通風、採光、日照時間而造成的損失。
雲南省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在建築物相鄰關係制度中,判斷是否構成採光、日照妨礙,應以是否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為依據。鑑定結論顯示,案涉建設行為對鑑定對象通風無影響,對鑑定對象採光、日照有影響。一審判決,雲銅房地產賠償孟筠、李曰福採光、日照損失16.50萬元;並支付鑑定費5500元。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認定雲銅房地產的妨礙行為超出必要容忍限度,進而判令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和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原則,有助於相鄰不動產權利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促進社會和諧安寧。
現代汽車:大氣污染責任糾紛案
在環境公益訴訟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中,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訴現代汽車(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大氣污染責任糾紛案被列為典型案例。天眼查顯示,現代汽車(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實控人為現代自動車株式會社,為韓國上市公司。
現代汽車集團 圖片來源:公司官網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經抽檢,認定現代汽車(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現代汽車”)自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1月20日進口中國並在北京地區銷售的全新勝達3.0車輛的排氣污染數值排放超過京V標準的限值,並據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以下簡稱“自然之友”)提起訴訟。一審審理中,一審法院委託對案涉車輛超標排放的大氣環境污染物對環境的影響及修復進行了鑑定。
經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主持,雙方達成如下調解協議:現代汽車已經停止在北京地區銷售不符合排放標準的全新勝達3.0車輛,已經通過技術改進等方式對所有在北京地區銷售的不符合排放標準的全新勝達3.0車輛進行維修並達排放標準。
現代汽車向信託受託人長安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交付信託資金120萬元,用於保護、修復大氣環境、防治大氣污染,支持環境公益事業;現代汽車就本案所涉及銷售車輛不符合排放標準一事向社會公眾致歉,並承諾支持環境公益事業等。上述調解協議已經依法公示、確認。
典型意義:
該案系全國首例將慈善信託機制引入公益訴訟專項資金制度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公益訴訟賠償金的管理和使用,直接關係到公益訴訟目的的實現。
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以公益訴訟賠償金為信託財產,設立專項慈善信託,藉助信託機構的資金管理經驗,充分發揮公益訴訟賠償金的資金效用。由現代汽車出資修建充電樁從而間接實現保護大氣環境的目的,亦進一步拓展了替代性修復的方式。
同時,人民法院對該項信託設立由公益組織代表、環境專家、法學專家組成的信託決策委員會,作為信託監察人,切實保障信託資金真正用於“保護、修復大氣環境,防治大氣污染,支持環境公益事業”的目的,是對公益訴訟專項資金管理、使用和監督制度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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