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滴水,能折射太陽光輝。一樁案,能彰顯法治道理。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時代新風尚”欄目,帶您一起回顧那些熠熠生輝的“小案”,回味那些藴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所弘揚的公平正義正能量。今天回顧的是“為父奔喪被辭退”案,全國人大代表、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市郵區中心局接發員柴閃閃,華東師範大學法學教授、中國社會法研究會副會長董保華進行了精彩點評。
案情回顧
王某因父親去世請假回老家,公司以其請假未經批准,累計曠工已達3天為由解除勞動關係。2020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公司屬違法解除,應向王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王某是上海一家物業公司的保安。該公司制度規定,員工累計曠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公司有權辭退。
2020年1月6日,因父親病重,王某向其主管提交了1月6日至13日的請假單後趕回安徽老家。次日,因接到公司未准假的通知,王某立即返回上海。
回程途中,王某得知了父親去世的消息。他向其主管進行了彙報,主管讓他安心回家為父親料理後事,王某遂再次回家。之後,公司未再聯繫過王某。1月14日,王某返回上海,次日上班。1月31日,公司以王某曠工累計已達3天為由解除勞動關係。
王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5萬餘元。
公司不服,起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屬罔顧事件背景緣由,機械適用規章制度,嚴苛施行用工管理,顯然不當,判決公司支付王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上海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有自覺維護用人單位勞動秩序,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義務;用人單位管理權的邊界和行使方式亦應善意、寬容及合理。對於王某法定喪假及休息日之外的2天事假是否應獲批准,法院認為王某請假事出有因,其回老家為父親操辦喪事,符合中華民族傳統人倫道德和善良風俗,無可厚非,公司亦應以普通善良人的寬容心、同理心加以對待。尊重民俗、體恤員工的具體困難與不幸亦是用人單位應有之義。
綜上,上海二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專家點評
華東師範大學法學教授、中國社會法研究會副會長董保華
本案中,勞動者強調的是事出有因,用人單位強調的是依規准假。這是兩個相互依存的事實。因父去世無疑是事出有因,員工也提供了村委會出具的其父去世及火化下葬的證明。從依規准假來看,員工已經向主管彙報,主管讓其安心回家料理後事,其實也是代表單位的一種表態,就應當視為同意事假;如果用人單位與主管的意見不一致,就有另行通知的義務。由於主管與員工雙方未明確假期天數,從法律事實的角度看,只能説這是一個有瑕疵請假過程。應當從認定假期有效的角度來考慮。
本案還涉及法律與倫理的關係,用人單位在行使自主權時,也要考慮合情、合理。從合情方面看,孝敬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用人單位應當主動關心,不應設設置障礙。從合理的方面來看,對於一個有瑕疵請假過程,用人單位也有義務主動彌補,明確具體天數。員工在一個基本合理的時間趕回來了,並未濫用這一瑕疵,用人單位不應做出過度反應。
綜合這兩個方面來看,法院的判罰是恰當的,體現了尊重善良風俗,維護勞動者合法利益的理念。
代表點評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市郵區中心局接發員柴閃閃
最近,“為父奔喪被辭退”登上熱搜,引發了社會關注,特別是戳到了廣大上班族的痛點。法院對該案的判決傳遞了司法的“温度”,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在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及新時代新精神的今天,法院判決向社會傳達的價值導向具有意義重大。特別在疫情之下,經濟下行風險加劇,勞動關係領域不穩定因素增加,對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又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本案中,員工為父奔喪無可厚非,符合民俗和人倫,公司的做法,無論從哪個角度考量,均不合法也不合理。本案雖是一起個案,但卻折射出一些企業在用工管理認識上的偏差,企業行使管理權要注意“邊界”,不能只強調製度的“剛性”,更應注重“柔性”,要以人為本。正如法院判決所説的,用人單位管理權的邊界和行使方式應善意、寬容及合理;尊重民俗、體恤員工的具體困難與不幸亦是用人單位應有之義。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編輯:謝永利
流程編輯 邰紹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