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0月20日電 為進一步規範檢察聽證工作,深化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切實促進司法公開,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通報有關情況,同時公佈了五件檢察聽證典型案例。
明確召開聽證會的案件範圍
據瞭解,此次發佈的《規定》共4章23條,分總則、聽證會參加人、聽證會程序和附則四個部分,主要內容包括聽證的範圍、聽證會的類型、聽證會參加人等。
關於聽證的範圍,《規定》採用了概括加列舉的方式予以界定。一方面,列舉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擬不起訴案件、刑事申訴案件、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公益訴訟案件等常見的聽證案件類型;另一方面,要求進行聽證的應當是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案件處理等方面存在較大爭議,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需要當面聽取當事人和其他相關人員意見的案件,並且在程序上設置了“經檢察長批准”的要求。“對於審查逮捕案件,考慮到偵查階段的保密要求,限定在需要核實評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是否具有社會幫教條件的情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萬春介紹説。
《規定》將聽證會分為兩種類型,即公開聽證和不公開聽證。擬不起訴案件、刑事申訴案件、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公益訴訟案件的聽證會一般公開舉行;處於偵查階段的審查逮捕案件、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以及當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的聽證會一般不公開舉行。兩者的區別在於,公開聽證的案件,公民可以申請旁聽。
“決定召開聽證會後,檢察機關應當做好制定聽證方案、確定聽證會參加人、告知有關事項、發佈聽證會公告等準備工作。”萬春介紹,聽證會一般按照七個步驟進行:承辦案件的檢察官介紹案件情況和需要聽證的問題;當事人及其他參加人就需要聽證的問題分別説明情況;聽證員向當事人或者其他參加人提問;聽證員就聽證事項進行討論;聽證員或者聽證員代表發表意見;當事人發表最後陳述意見;主持人對聽證會進行總結。
此外,《規定》指出,人民檢察院聽證活動經費按照人民檢察院財務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更好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檢察聽證是檢察機關在案件審查過程中,通過組織召開聽證會的形式,廣泛聽取聽證員以及案件當事人、辯護人、相關辦案人員等其他聽證會參加人意見的活動。
萬春表示,開展檢察聽證,一是為了更好地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是檢察機關落實“讓人民羣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要求的積極探索。
二是為了更好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責。聽證方式更有利於檢察機關全面聽取各方意見,能夠幫助檢察機關更加客觀準確地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依法公正地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
三是為了更好地實現“三個效果”有機統一。一方面,聽證有利於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以“看得見”“聽得到”的法治形式,真正贏得人們羣眾對檢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聽證能夠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消弭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及社會公眾對司法辦案的疑慮,解開當事人心結,真正實現案結事了。
各地檢察聽證取得進展
萬春介紹,今年以來,在最高檢統一部署下,各地檢察機關聽證工作取得明顯進展,呈現出案件覆蓋面廣、社會認同度高、辦案能力提升快、信息技術應用廣的特點。
據瞭解,今年1月至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對13件案件組織了聽證會,地方三級檢察院對16354件案件組織了聽證會。其中,基層檢察院14359件,佔87.8%;省級檢察院、市級檢察院1995件,佔12.2%。這些案件覆蓋“四大檢察”“十大業務”,充分發揮了檢察聽證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治理、落實司法為民、提升檢察公信力的重要作用。
在今年以來檢察機關組織的聽證會中,公開聽證13970件,佔85.4%,主要集中在擬不起訴案件、刑事申訴案件、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和公益訴訟案件。不公開聽證2384件,佔14.6%,主要集中在審查逮捕案件、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
檢察聽證工作得到了社會公眾的廣泛支持。1月至9月,地方三級檢察院共邀請聽證員36850人次參加聽證會,其中包括人大代表8917人次,佔24.2%;政協委員6376人次,佔17.3%。多數聽證員同意檢察機關初步處理意見的12858件,佔聽證案件總數的78.6%。
據悉,疫情期間,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貴州等地檢察機關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積極開展在線“雲聽證”,開發完善聽證小程序,推進聽證工作。為方便人民羣眾對檢察聽證工作的參與、支持和監督,最高檢專門建立了中國檢察聽證網,並於今年6月9日完成首播。(薄晨棣 宿琳)
附:
檢察聽證典型案例
案例一、江蘇陳某故意傷害案——以聽證促和解,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一)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7日晚,犯罪嫌疑人陳某來到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東社鎮某民營傢俱廠車間,與其同事被害人李某因工作原因發生爭吵。陳某使用一塊多層板朝李某腰部捅了一下,李某使用多層板回捅。隨後雙方使用多層板相互扔砸。其間,李某被陳某砸中面部,左側上頜骨及左側顴骨骨折。經鑑定,為輕傷二級。2019年10月28日,陳某被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二)聽證程序
2020年6月23日,公安機關以陳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將該案移送南通市通州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在審查該案中發現,當事人雙方系工友關係,平時關係良好。鑑於該案由民間糾紛引發,為徹底消除雙方對立情緒,化解矛盾,推進司法公開,提升司法公信,南通市通州區檢察院決定於2020年7月17日召開公開聽證會。
一是認真做好聽證準備。聽證會召開之前,南通市通州區檢察院制定詳細聽證方案,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3人擔任聽證員參與公開聽證會,並提前向聽證員介紹該案案情、需要聽證問題以及有關法律規定。同時,確定犯罪嫌疑人陳某、被害人李某以及公安機關偵查人員作為聽證會參加人,為聽證會召開做好充分準備。
二是公開聽證規範進行。為彰顯司法透明、推進司法公正,南通市通州區檢察院依照《人民檢察院檢察聽證室設置規範》設置聽證會席位,通過“中國檢察聽證網”對本次聽證會進行互聯網直播,當事人所在單位同事等社會公眾觀看直播。聽證會由院領導主持,承辦檢察官介紹案件事實和需要聽證的問題,偵查人員與雙方當事人相繼發表了意見,聽證員進行了充分提問與認真評議。
三是促進刑事和解。承辦檢察官向犯罪嫌疑人陳某釋法説理,同時建議被害人李某按照相關賠償標準提出合理的賠償金額。陳某主動籌措賠償款項,在檢察機關見證下與李某簽署和解協議。
聽證員評議後發表意見,認為該案符合不起訴適用條件,可以對陳某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決定。經審查,南通市通州區檢察院採納了聽證員意見,認為該案雙方當事人達成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陳某犯罪情節輕微,可以作不起訴處理。2020年7月20日,檢察院對陳某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決定,並及時將處理決定和相關理由告知聽證員,該糾紛得以化解。
(三)典型意義
檢察官在聽證會召開前,制定聽證方案,確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案件當事人、公安機關偵查人員等聽證參加人,以保障聽證程序順利進行。經過檢察官介紹案情、當事人説明情況、聽證員提問評議、當事人最後陳述等聽證程序,檢察官從化解民間矛盾糾紛、修復受損社會關係角度出發,釋法説理,把握刑事和解契機,化解了民間糾紛,消弭了信訪風險,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
案例二、浙江孫某刑事申訴案——以聽證化解積怨,推動息訴息訪
(一)基本案情
2012年4月22日,王某在浙江省慈溪市某牛排館約見網友申訴人孫某。其間,被王某丈夫俞某發現,當即發生爭執,俞某糾集多人在牛排館門口聚集。王某到門口向俞某解釋無果,就打電話讓孫某離開。孫某從二樓窗户向一樓攀爬過程中不慎墜地,導致顱腦重傷,被評定為二級傷殘。
孫某要求公安機關追究俞某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2014年8月6日,慈溪市公安局以沒有犯罪事實為由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後經複議,維持不立案決定。孫某遂於同年8月26日向慈溪市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慈溪市檢察院經審查於9月28日作出答覆函,不支持立案監督申請。孫某不服,通過檢察機關信訪途徑主張權利長達6年。其間,在檢察機關建議下,孫某於2016年6月向慈溪市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判決俞某負次要責任,承擔孫某摔傷各項損失的20%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2萬餘元。但孫某心中癥結仍然未解開,先後幾十次信訪。
(二)聽證程序
該案屬於多年信訪積案,慈溪市檢察院按照有關要求將該案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檢察院。2020年6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廳局主要負責同志在慈溪市檢察院組織公開聽證會,並擔任聽證會主持人。
一是細緻調查走訪,認真準備聽證會。最高檢有關廳局主要負責同志帶案下訪,親自參與矛盾化解,指導慈溪市檢察院承辦檢察官下村鎮走訪,當面瞭解申訴人訴求,全面聽取各方意見,為聽證會的順利召開打下良好基礎。
二是以四級聯播方式,形成公開聽證示範。聽證會通過浙江省檢察院連線最高檢,在全國四級檢察機關進行網絡直播。會場及聽證設備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佈置。聽證過程中的案件情況和聽證問題説明、聽證參加人提問、聽證員評議等環節規範進行,起到了很好的示範作用。
三是聽取各方意見,澄清爭議問題。聽證會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村鎮基層羣眾等5人擔任聽證員,確定申訴人、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參加。相關參加人就案件事實和法律依據充分發表了意見,檢察機關説明了申訴人孫某受傷與俞某行為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四是聽證員充分發表意見,促成申訴人解開心結。聽證會上,5名聽證員認真提問,經過評議程序後發表意見,一致同意檢察機關不予立案監督的處理意見。申訴人孫某徹底解開心結,表示願意息訴息訪,迴歸正常生活,並當場提交息訴息訪承諾書。
五是進行司法救助評議,解除申請人後顧之憂。因申訴人孫某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聽證會設置專門議題討論申訴人司法救助事項。承辦檢察官就司法救助的合法性、可行性進行了説明,擬通過寧波市兩級檢察機關進行救助,聽證員一致同意檢察機關的司法救助方案。2020年6月18日,慈溪市檢察院作出國家司法救助決定,並將所作決定和相關理由及時告知聽證員。
(三)典型意義
辦理申訴信訪案件,打開當事人心結、化解積怨至關重要。承辦檢察官在聽證會召開前,當面瞭解當事人訴求,全面聽取各方意見,做好各項準備。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當事人所在村委會代表、公安機關承辦人等人員參加聽證會。聽證會上,申訴人、公關機關案件承辦人、檢察機關案件承辦人充分發表意見,全面展示案件事實和理由,消除各方疑慮,最終贏得了申訴人的理解支持,圓滿化解了信訪積案。同時,通過司法救助等方式解除申訴人後顧之憂,切實維護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推動案結事了人和。
案例三、安徽李某與姚某、牛某委託合同糾紛案——以聽證解決疑難問題,維護司法公正公信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月,牛某借案外人張某15萬元。為保障張某債權實現,牛某和妻子姚某承諾,如未按期還款,他們的房屋由張某的朋友李某全權代理出售,並將授權委託書公證。後來,牛某未能及時向張某還款且失去聯繫。李某就在2013年5月將牛某和姚某的房屋以30萬元價格出售給他人,並將售房款用於歸還牛某和姚某購房所欠的按揭貸款以及償還二人所欠張某借款。2013年5月,姚某委託的資產評估事務所評估涉案房屋價格為47.89萬元。2018年1月,牛某和姚某以李某存在重大過失為由,訴至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法院,請求李某返還房屋本金30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賠償低價出售造成的損失。法院認為,涉案房屋2013年的計税價格(房管局對涉案房屋的評估價格)為43.7萬元,李某的出售價明顯偏離正常交易價格、構成重大過失,判決其賠償牛某、姚某13.7萬元。李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後,於2019年12月4日向合肥市廬陽區檢察院申請監督。
(二)聽證程序
該案案情較為疑難複雜,雙方當事人在案件定性、民事責任認定、賠償方式和數額等方面爭議較大,多次溝通無法達成和解。2020年5月14日,合肥市廬陽區檢察院召開了公開聽證會,取得了較好效果。
一是聽證前充分準備,查明分歧事實。聽證會召開前,檢察機關綜合評估了聽證化解糾紛的必要性、可行性、糾紛解決的專業性等問題。一方面,該案申請人反映法院民事責任認定方面問題,被申請人反映申請人涉嫌“套路貸”犯罪問題,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爭議較大,聽證具有必要性。另一方面,儘管存在較大爭議,但是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都較為理性,均希望通過正當途徑解決問題,聽證具有可行性。檢察機關還向公證員、房屋評估所工作人員等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查清涉案房屋評估價值、被申請人是否存在過錯等案件事實。
二是充分藉助“外腦”,確保聽證質量。聽證會邀請院校專家、公安機關法制民警、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士擔任聽證員,由承辦檢察官主持。經過當事人陳述、原案件承辦人發表意見、聽證員提問等程序後,主持人對案件事實和爭議焦點進行歸納。聽證員評議後一致認為該案是民事糾紛,不涉及“套路貸”等刑事犯罪,雙方當事人都存在一定過錯。法院在判決時採用較低的計税價格,沒有采用評估價格,事實上已經對雙方責任進行了分配,判決結果合法合理。
三是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有效化解矛盾。合肥市廬陽區檢察院經認真審查,採納了聽證員評議意見。2020年5月20日,該院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並及時將處理決定告知雙方當事人和聽證員。通過聽證,雙方當事人對各自責任有了更加準確的認識,都接受了監督結果。
(三)典型意義
當事人就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向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訴訟監督申請的案件,經常涉及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民刑責任交叉等疑難問題。檢察機關應當全面考量案件的爭議焦點、評估聽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參加聽證會,解決專業疑難問題。通過聽證,檢察官充分釋法説理,換位思考,重視“法理情”,從當事人的感受出發想問題、抓辦案,讓當事人理解有關裁判,認清責任劃分依據,維護司法公正公信。
案例四、吉林李某等3人與某房屋徵收經辦中心等單位行政爭議監督案——以聽證查清事實,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9日,李某等3人經營的某機械廠廠房因屬於違法建築,被吉林省白城市房屋徵收經辦中心和城市管理執法局強制拆遷。白城市政府未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執行時也未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義務,廠房內機械設備也未予返還。此後,李某等3人一直通過信訪途徑主張權利。2018年10月16日,李某等3人向白城市洮北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白城市房屋徵收經辦中心和城市管理執法局賠償其機械設備及停產停業損失共計303萬元。法院認為,李某等3人在2014年5月被強制拆遷後,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至提起行政訴訟已達4年之久,已經超過行政訴訟法規定的6個月的法定起訴期限,遂裁定不予立案。
李某等3人不服法院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19年1月30日,吉林省白城市中級法院作出二審裁定,維持一審裁定。李某等3人不服法院二審裁定,申請再審。2019年5月30日,吉林省高級法院認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在行政機關未告知申請人訴權或起訴期限的情況下,李某等3人在知道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2年內沒有行使訴權,已超過起訴期限,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李某等3人認為該案屬不動產案件,應適用最長20年的起訴期限,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不當,於2019年9月20日向吉林省白城市檢察院申請監督。
(二)聽證程序
鑑於該案申請人的訴求始終沒有進入法院實體審理,且申請人對相關法律適用問題存在重大分歧,白城市檢察院於2019年11月27日組織召開了公開聽證會,確定雙方當事人、代理律師、法院工作人員等作為參加人,並邀請法律專家擔任聽證員。聽證會經過檢察官介紹案情、當事人説明情況、聽證員提問、評議、發表意見等環節,取得了較好效果。
一是申請人訴求得到充分表達,消除不滿牴觸情緒。聽證會上,檢察機關讓申請人及其代理律師發表意見,通過説明情況、提問答問,使得申請人多年訴求得以傾訴,情感得以宣泄。檢察機關也瞭解了申請人的真實想法,找到了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突破口。
二是及時發現關鍵性材料,解決案件爭議問題。聽證會上,白城市房屋徵收經辦中心出示了2014年11月該中心與李某等3人簽訂的《補充協議書》,證明該中心已經給付包括機械設備在內的各項損失共39.3萬餘元。這份之前一直沒有出示的關鍵性材料在聽證會上有了展示機會,成為準確查明案情、解決爭議問題的突破口。
三是聽證員充分發表意見,促成申請人息訴罷訪。聽證會上,聽證員通過提問、評議、發表意見,進行釋法説理。申請人充分認識到《補充協議書》的法律效力與法院裁判的正確性,表示息訴服判。同時,為了保障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檢察機關在申請人與市房屋徵收經辦中心之間進行協調,促使雙方達成和解,該中心同意申請人自行取回機械設備。
經審查,白城市檢察院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該案不是“因行政行為導致不動產物權變動而提起的訴訟”,不能適用關於不動產的起訴期限的規定,李某等3人申請監督的理由不成立,在2019年12月7日依法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並及時將決定和理由告知聽證員。
(三)典型意義
司法實踐中,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等原因引起的無法立案現象較為常見,由於當事人訴求無法進入法院實體審理程序,息訴服判難度很大。特別是行政申訴案件,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普通羣眾往往認為與行政機關無法平等對話,難以打開心結。檢察聽證為雙方當事人搭建了一個面對面平等對話和相互溝通的平台。聽證會上,雙方當事人、代理律師、聽證員等聽證會參加人充分發表意見,檢察官釋法説理,發現了關鍵性材料,促進了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
案例五、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檢察院督促某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等單位履職案——以聽證助力法治政府建設,保障殘疾人權益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檢察院在履行公益訴訟監督職責中,發現轄區內部分盲道被損壞、違法佔用,導致視力殘疾人士出行不便,社會公益嚴重損害,遂將該案件線索層報廣東省檢察院審批立案。立案後,廣州市南沙區檢察院在進一步調查中發現,某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相關街鎮政府等12家行政單位可能未履行對轄區內盲道建設、養護的監督管理責任。
(二)聽證程序
為解決盲道所牽涉的多個行政單位職能交叉、責任交叉等問題,廣州市南沙區檢察院決定於2020年5月20日召開公開聽證會,將聽取意見、訴前磋商、檢務公開、督促履職加以融合,消除身份隔閡,聚焦難點問題,在有效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的同時,助力法治政府建設。
一是搭建聽證平台,發揮聽證員作用。根據該案特點,廣州市南沙區檢察院確定涉案12家相關行政單位參加公開聽證會,邀請包括建築學專家、行政法學教授、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4名聽證員參會,並邀請市區兩級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旁聽。聽證會上,經過提問程序,建築學專家對於建築規劃問題發表了意見,行政法學教授對於相關行政單位是否履職説明了情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就案件如何處理發表了意見。
二是規範聽證程序,合力推進社會治理。聽證會通過檢察官介紹案情、行政單位就盲道整治問題説明情況、聽證員發表意見等程序,充分保障了行政單位的表達權,使其心平氣和接受監督。聽證會上,專家學者、行政執法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圍繞協同建立信息通報機制、構建盲道保護長效機制、排查轄區其他無障礙設施運維狀況等問題發表了意見。檢察機關與聽證會參加人探討了符合地區實際的盲道整改措施,為作出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的檢察建議奠定了基礎,對後續盲道修復整改提供了有效指引。
三是邀請相關利益方和媒體旁聽,實現“三個效果”有機統一。聽證會邀請了殘疾人聯合會的工作人員和新聞媒體旁聽。殘疾人聯合會表示全力支持檢察機關對盲道開展公益訴訟工作,希望更多無障礙設施問題能得到重視和解決。當地主流媒體進行了採訪報道,肯定了檢察機關的工作。
經審查,廣州市南沙區檢察院認為,某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等12家行政單位未正確履行各自承擔的監管職責,遂向上述行政單位發出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書,並及時將所作決定和相關理由告知聽證員。截至2020年7月20日,12家行政單位均已整改並回復,第三方評估顯示整治效果良好,盲道障礙基本排除。
(三)典型意義
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法治政府建設是重點任務,依法行政是其核心。檢察機關在辦理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中,為了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解決多個單位的職能與責任交叉問題,組織召開相關領域專家、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有關單位及公共利益被侵害的相關主體代表等多方參與的公開聽證會,充分調查核實情況,廣泛聽取意見,深入釋法説理,將檢察建議做成剛性、做到剛性,助推行政機關解決特殊羣體權益保護問題,把以人民為中心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