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評論 | 重罰樓道停放電瓶車,“執法到場”是關鍵

封面評論 | 重罰樓道停放電瓶車,“執法到場”是關鍵

□蔣璟璟

近日,應急管理部公佈《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築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違反上述規定,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中新社)

現實中,我們身邊“電瓶車上樓”“電瓶車堆放樓道”的事並不在少數,甚至可説是一種常態,“不出事”實屬僥倖。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治理亂象必須拿出釜底抽薪之舉。而及時堵上立法缺口,完善制度覆蓋,無疑是其中重中之重。

事實上,關於電瓶車的管理,相關上位法早有涉及,比如説《消防法》等。但問題在於,此類法律中涉及“電瓶車”的條款都是概述性、籠統性的,缺乏具體的所指,也缺乏一一對應的場景化細則。這一根本性缺陷,有關職能部門心知肚明,為此公安部曾發佈了“規範電動車管理的通告”,各省市也結合自身情況制定了“消防安全禁令”。而從實施效果反饋來看,此類“通告”“禁令”還存在着法律效力位階不高、規定條款不成體系性、實際約束力不強等情況。

在這種背景下,應急管理部新近出台的《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就尤其凸顯出其重要意義。其最核心的看點,一則在於提高了懲戒力度,“樓道內停放電瓶車最高罰款1萬”;再者,則是重申了執法主體,明確了“執法義務”……毋庸諱言,以往對於“電瓶車亂停亂放”的整治,更多是訴諸於民間監督和物業管理,最後往往演變成了扯皮、糾紛,多不了了之,而執法部門到場處置的情況少之又少。新規施行之後,有望從根本上改變這一狀況。

“樓道內停放電瓶車最高罰款1萬”,這屬於是新增的消防行政處罰。其另一層含義是,對於此類違法情形,消防部門一旦接到舉報,就必須出動、必須執法、必須開罰。由此,整治電瓶車亂象,將由過去主要靠物管、業主的“私力救濟”,轉化為由公共職能機構的強制執行。剛性執法在場,這必然會大大提高威懾力,提高民眾的參與度、配合度,也必然會加快電瓶車依法停放良序的形成。説到底,只有執法的頻度與強度與消防隱患的風險等級匹配,才可前端排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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