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機關依法收集的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作為證據使用

2月4日,最高法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簡稱《新刑訴法解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少平介紹,根據《監察法》和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新刑訴法解釋》完善審判程序與監察調查的銜接機制,細化完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和缺席審判程序的規定,為新時代反腐敗鬥爭和國際追逃追贓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新刑訴法解釋》明確,監察機關依法收集的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於監察機關收集的證據的審查判斷,適用刑事審判關於證據的要求和標準。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孟亞旭

編輯/張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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