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陳婷婷 實習記者 周菡怡)編制虛假材料已成為保險業違規亂象的“重災區”,而剛剛創下扭虧為盈戰績的永誠財險也在這方面“栽了跟頭”。8月4日,銀保監會對永誠財險在償付能力報告、風險綜合評級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方面存在虛假記載問題下發50萬元罰單,並駁回了該公司申辯。業內人士分析,上述問題直接影響公司經營,同時也損害消費者權益和造成不公平競爭。
罰單顯示,永誠財險從2009年起至2017年對股東業務應收保費未進行減值測試,也未計提壞賬準備;多家分公司防預費跨年度核算,導致2016年度償付能力報告實際資本錯誤增加495.14萬元,2017年度償付能力報告實際資本錯誤增加171.91萬元。同時,該公司2017年2月取得的上海浦東新區周家渡街道土地使用權未及時入賬和攤銷,2017年第1、2、3季度財務報告和償付能力報表中均未體現土地使用權價值,且分別少攤銷134.73萬元、538.93萬元、943.11萬元。
此外,永誠財險將2017年支付給美聯盛航保險代理河北分公司以及寧波掌金、蘭州掌金、景泰掌金三家科技公司的服務費以員工借款的名義計入其他應收款,導致2017年度實際資本虛增2967.81萬元。
而2017年風險綜合評級報告,永誠財險在財務管理操作風險方面、資金運用操作風險方面、準備金管理操作風險方面、再保險業務操作風險方面、合規風險方面、理賠業務線操作風險方面、銷售、承保、保全業務線操作風險方面30餘項評價指標填報錯誤。
根據《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由於違反上述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銀保監會對永誠財險做出罰款50萬元的決定;而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該案兩位主要負責人康國君被警告並罰款8萬元,蔡力健被警告並罰款6萬元。
不過,兩位負責人康國君、蔡力健曾就此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康國君提出:一方面,處罰事項涉及會計處理,其未直接分管財務部,對具體會計操作不負有直接責任,承擔間接領導責任;另一方面,風險綜合評級報告存在錯誤事項,各層級均不具有主觀故意,且未給公司管理造成重大影響,目前已經整改完畢,請求降低處罰等級,減免處罰金額。而蔡力健則提出,相關問題已經進行了整改,請求降低處罰等級,減免處罰金額。
對於康國君、蔡力健的陳述申辯意見,銀保監會經複核認為,首先,由於償付能力報告以及風險綜合評級報告報送工作,由風險管理部牽頭報送,時任首席風險官康國君負責公司風險管理工作, 是對報送錯誤報告及報表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次,由於償付能力報告、風險綜合評級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存在多處錯誤,對報告及報表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有較大影響;再次,由於不具有主觀故意、經整改完畢等不構成法定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的條件,最終,銀保監會對康國君、蔡力健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從業績來看,永誠財險在連續兩年虧損後,於2019年創下扭虧為盈的戰績。2019年,該公司淨利潤實現1.09億元,同比增長127.62%。而最新更正後的年報數據顯示,2017-2018年,永誠保險淨利潤分別虧損1.48億元和3.94億元。
對此,保險行業觀察人士認為,一些謬誤可以認定為故意行為甚至有組織的行為。其直接影響對公司的評價,也損害消費者權益並造成不公平競爭。由於其危害性大,應當加強配置監管資源,大量聘請外部專家檢查,並加大處罰力度,包括對保險公司的財務負責人、精算負責人以及更高層的處罰。
上述人士還建議稱,借鑑證券行業多年來的經驗,唯有加強檢查力度、改進監管工具,提高對違規違法行為的處罰成本,方可整治編制虛假材料這一屢禁屢犯的違規行為。
而關於未來將如何在這方面採取具體的整改措施,北京商報記者對永誠財險進行採訪,截至發稿未收到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