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縣紀委通報!5名公職人員被處分,都是因為這個問題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王建煒

7月25日下午,記者從桓台縣紀委監委得知消息,桓台縣紀委監委在全縣範圍內對馬橋鎮政府原正科級幹部趙某、荊家鎮中心學校原校長王某、縣人民醫院急診科原主任張某、縣統計局所屬社會經濟調查隊職員鄭某、索鎮建國村原村“兩委”成員朱某等5起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酒駕醉駕典型案例及處分情況進行了通報。上述5起酒駕醉駕典型案例涉及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村幹部,因酒後駕駛、危險駕駛、妨害公務等,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降低崗位等級等處分。

通報要求,全縣廣大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要深刻汲取教訓、引以為戒,嚴守“底線”、不越“紅線”,時刻保持清醒頭腦,帶頭遵紀守法,切實把紀法要求轉化為行動自覺。全縣各級黨組織要切實壓緊壓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進一步強化對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八小時”內外的教育管理監督,實踐運用好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早提醒早打招呼,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為常態。全縣各級紀檢監察組織要立足“監督的再監督”職責定位,對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酒駕醉駕行為零容忍,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典型案例公開通報曝光,釋放一刻不松、半步不讓的強烈信號,督促全縣廣大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持續轉作風、樹新風,爭做遵紀守法的楷模,以強有力監督堅定不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為開創桓台轉型跨越高質量發展新局面提供堅強紀法監督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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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規定“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

(二)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單處或者並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應當予以開除;案件情況特殊,予以撤職更為適當的,可以不予開除,但是應當報請上一級機關批准。

公職人員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予以撤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開除。”

黨員因危險駕駛罪(醉駕)被依法判處拘役(含宣告緩刑)的,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依據《紀律處分條例》相關規定,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政務處分法》施行前,對於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給予開除公職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而對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則給予開除公職處分。

《政務處分法》施行後,監察機關依照《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對公職人員給予開除公職處分,較此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更加嚴厲。

桓台縣紀委通報!5名公職人員被處分,都是因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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