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劉藝龍 李巖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一份《馮某某其他案由首次執行執行通知書》。通知書顯示,馮某某犯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貪污罪一案,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內07刑初42號刑事判決書已發生效力,該院已依法立案執行。
政知君注意到,相關案情顯示,上述馮某某即內蒙古“呼格吉勒圖”冤案的專案組組長馮志明。
近4000萬贓款已被追繳執行完畢馮志明
馮志明出生於1958年。1978年,他在包頭某消防部隊入伍,1981年復員,被分配到呼市公安局新城區分局刑警隊一組。
1984年,馮志明被提拔為組長,兩年後,他升任新城公安分局刑警隊副隊長,並很快提拔為隊長。
1988年,馮志明分管的轄區內出現一樁命案。之後,犯罪嫌疑人在刑偵大隊的審訊室意外“觸電身亡”。不久,馮志明被免職,後以普通民警身份工作了一段時間,被升為副科長。
1992年,馮志明調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兩年後,任新城區公安分局副局長。1997年,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成立緝毒緝私支隊,馮志明調任該隊任支隊長。2003年,他任賽罕區副區長、公安分局黨委書記、局長。2011年,馮志明升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黨委委員,一年後,任副局長。
2014年12月,馮志明因涉嫌職務犯罪,被帶走調查。
2016年10月,馮志明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馮志明利用職務之便,為13個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並夥同妻子金焱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買或以明顯高於市場價格出售房產,受賄389.1萬元;馮志明對3442.8萬元的財產不能説明來源;私自持有、藏匿4支槍,549發子彈;擅自處分國有資產,將15萬元售車款據為己有。
此次馮志明的執行通知書顯示,其被要求繳納罰金110萬元;受賄所得賬款人民幣389.1萬元依法上繳國庫,貪污所得賬款人民幣15萬元依法返還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政府;對不能説明來源的財產差額部分人民幣3442.8萬元予以追繳,合計共3956.9萬元。現本案已執行完畢,予以結案。
“呼格吉勒圖”案呼格吉勒圖
1996年4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紡織廠宿舍旁女廁內發生了一起強姦殺人案,前往公安機關報案的呼市捲煙廠工人呼格吉勒圖被認定為兇手。僅61天后,法院在沒有充足證據支持的情況下,判決年僅18歲的呼格吉勒圖死刑,並於5天后執行。
而當時負責此案的專案組組長正是時任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公安分局副局長的馮志明。
1996年,內蒙古當地媒體刊發《“四·九”女屍案偵破記》一文,文章稱,“當他(馮志明)和報案人簡單地交談了幾句之後,他的心扉像打開了一扇窗户,心情豁然開朗了。來現場時一路的思緒,已捋出了頭緒。馮副局長、劉旭隊長、卡騰教導員等分局領導,會意地將目光掃向還在自鳴得意的那兩個男報案人,心裏説,你倆演的戲該收場了。"
兩個男報案人,正是呼格吉勒圖和他的同事閆峯,二人隨後被分開進行審訊。
上述文章稱,審訊進展極不順利,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長王智親自來到新城區公安分局,聽取案件進展情況,並做出特別指示,“審訊很快便發生了根本性的扭轉”。隨後,呼格吉勒圖給出了有罪的“供詞”。
偵破“四·九”女屍案後,包括馮志明在內的許多警官,因“迅速破獲大案”獲集體二等功。
2005年10月23日,呼和浩特市破獲一起系列殺人案。犯罪嫌疑人趙志紅交代的17起案件中的一件就是1996年發生在呼和浩特第一毛紡廠宿舍大院女廁所的命案,經過再次調查,確認“四·九”女屍案系趙志紅所做。
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就此案的進展召開了發佈會,發佈會上通報改判呼格吉勒圖無罪。兩天後,馮志明被帶走調查。
據《中國新聞週刊》報道,2014年12月17日,馮志明來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當時他已經以“身體不適”為由請假近一個月。這一天,他接到命令要來“參加一個重要會議”。
報道稱,當天下午3點左右,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的辦案人員找到了正在公安局大院裏和他人攀談的馮志明,當即宣佈其被批准帶走接受調查。
27人被追責據新華社2016年2月報道,呼格吉勒圖案經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改判無罪後,有關機關和部門迅速啓動追責程序,依法依規對呼格吉勒圖錯案負有責任的27人進行了追責。
在官方公佈的27人追責名單中,公安系統涉及12人,除了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公安分局副局長馮志明因涉嫌職務犯罪,依法另案處理外,其餘11人的處理結果多為黨內嚴重警告、黨內警告以及行政記大過,其中包括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長王智。
檢察院系統共有7人被處分,其中包括時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文達、副檢察長郭利平,而法院系統則有8人被處分。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紀念國家賠償法頒佈實施二十五週年典型案例。在點評呼格吉勒圖再審無罪國家賠償案時,最高法指出,此案的處理,讓受害人親屬充分感受到國家對重大刑事冤錯案件有錯必糾的決心和國家賠償司法的温暖。
“國家賠償雖然不能挽回已經失去的生命,但一定要給受害人親屬一定程度上的精神慰藉。”
資料 | 裁判文書網 新華社 呼和浩特晚報 最高法網站 中國新聞週刊等
校對 | 項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