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佈行政訴訟被告資格規定和申請再審規定
準確實施行政訴訟法 推動行政糾紛實質性化解
記者26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訴訟被告資格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被告資格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行政申請再審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申請再審規定》)已分別於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2次會議、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3次會議討論通過,並將於 2021年4月1日施行。
行政訴訟制度的主要職能是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切實有效保障人民羣眾合法權益。正確確定行政訴訟當事人資格,特別是行政訴訟被告資格,不僅是貫徹落實行政訴訟法的需要,也是及時切實有效準確保護人民羣眾合法權益的需要。
據瞭解,最高人民法院於2020年12月就起草兩部司法解釋進行了深入調研,在充分論證研討的基礎上出台了兩部司法解釋。《被告資格規定》全文共八條,主要明確了四類情形下被告的資格確定規則,並明確人民法院的釋明義務。《申請再審規定》全文共六條,主要對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審案件的基本類型、決定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查的具體案件類型、逕行裁定駁回申請再審的情形等問題進行了明確和細化。
《被告資格規定》明確,對於土地徵收中的強制拆除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職能部門對違法建築實施強制拆除的情形,貫徹“誰行為,誰被告”的被告資格確定原則。對有強制拆除決定書的,以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沒有強制拆除決定書的,以直接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具體職能部門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導作出行政行為的情形下,以最終對外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被告資格規定》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履責申請轉送法定下級人民政府或者相應職能部門的,以下級人民政府或者該職能部門為被告。《被告資格規定》還分別明確了涉不動產登記以及政府信息公開案件如何確定被告的問題。
《申請再審規定》明確,在全國範圍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案件、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跨行政區域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案件、涉及重大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經高級法院審委會討論決定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再審的其他案件等七種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再審。
為解決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對行政申請再審案件查核後,發現一些案件由下級法院審查處理更能有效化解矛盾的情況,《申請再審規定》對接收申請再審材料後如何處理作了進一步細化。
兩部司法解釋在起草的過程中貫徹了以人民為中心、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優化四級法院職能定位三大原則,解釋的出台將對準確實施行政訴訟法,切實及時有效保障人民羣眾合法權益,推動行政糾紛實質性化解,優化四級法院職能定位,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劉婧)
來源:最高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