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公開宣判上訴人鄭州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材公司)與被上訴人宋軍禮專利權權屬糾紛一案。判決駁回新材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認定涉案專利不屬於職務發明,而繫個人發明,應歸個人所有。
本案的爭議核心在於涉案專利是否屬於職務發明。最高人民法院圍繞專利法第六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關於職務發明的規定,以貫徹立法精神、明晰裁判標準為宗旨,對於認定職務發明時所涉工作任務、物質條件、技術條件以及前述要素對於發明創造的實質性貢獻等法律適用問題給予了針對性的論證與闡述。
宋軍禮於2018年4月23日與新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於2018年11月14日申請了名稱為“一種圓環形高温微波膨化爐”實用新型專利,並於2019年8月20日獲得授權。2020年5月21日,新材公司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涉案專利系宋軍禮在新材公司工作期間,承擔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且主要系利用新材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應屬於職務發明,請求法院判令涉案專利權歸新材公司所有。一審法院認為,宋軍禮本職工作中的設備維護、督促設備廠家整改以及對輸送帶進行耐高温測試等與研發石墨烯生產設備的工作任務差別較大,現有證據亦不能證明新材公司向宋軍禮下達了該研發任務;涉案專利與單位設備差別較大、解決問題的技術方案不相同,新材公司不能證明該設備對涉案專利的主要創新點起到較大啓示作用,故涉案專利不屬於職務發明,駁回新材公司訴訟請求。新材公司不服,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從案件的證據、事實出發,並結合生活常識予以綜合分析,涉案專利的研發既不屬於宋軍禮的本職工作,也不屬於新材公司交付給宋軍禮的本職工作以外的工作任務,同時也不屬於主要利用新材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法庭認為,認定職務發明的物質條件應為直接或間接用於開展研發活動並對形成發明具有實質性影響的物質條件;而技術條件則指未公開的技術信息和資料,對於形成發明的實質性特點具有技術啓示。本案不屬於上述情形,在研發過程中新材公司未向宋軍禮提供專利法意義上的主要物質技術條件。
該案二審判決明確指出,鼓勵公民發明創造,既是法律基本原則,也是重要國家政策。近年來國家出台系列文件和措施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任何人均依法享有發明創造的自由和權利。除非法律特別規定,否則既不能簡單地以發明人的身份歸屬來認定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也不能簡單地以是否系在單位工作期間完成發明創造來認定該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在職務發明權屬爭議的確定中,應當在保護單位利益與發明人利益之間取得合乎立法本意的平衡,既不使單位失去其投入生產要素資源所期待獲得的智力成果,也避免使發明人處於弱勢而使單位僅僅基於勞動關係坐收“意外之喜”,從而導致打擊發明人的發明熱情、從根本上抑制自主創新的不利後果。
本案對於正確適用專利法職務發明制度,平衡發明人與單位之間利益關係具有指導意義。職務發明制度是激發創新熱情、促進成果轉化、平衡發明人和單位之間利益關係的核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從發明人的發明自由角度,闡明職務發明中發明人工作職責之外的工作任務應當是單位明確賦予的,發明人的自主創新不能當然視為其履行單位工作任務;從單位權益界限角度,明確物質技術條件應當在研發過程中發揮作用、對形成發明的實質性特點具有實質性的影響。本案不僅從理念,也從具體裁判標準角度,釐清了職務發明權屬爭議的審理思路,兼顧了單位與發明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對於合理確定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鼓勵萬眾創新具有重要意義。
記者:孫航通訊員:鄭大地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