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見習記者 李茂佳
“醉駕在刑事案件中居高不下讓我們必須重新反省,十年前制定的危險駕駛罪在今天是不是恰當?”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重慶知名律師韓德雲對“醉駕入刑”現行的處罰狀況提出異議。他為此提交了《關於在全國統一醉駕入刑標準,擴大認罪認罰從寬處理範圍的建議》。
今年全國兩會,韓德雲代表提交了《關於在全國統一醉駕入刑標準,擴大認罪認罰從寬處理範圍的建議》。
全國統一執行標準
以結果為導向判定是否入刑
根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標準》及《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規定,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於(等於)80毫克,即屬於醉酒駕車。10年前,“醉駕入刑”開始在全國各地實施。這些年來,包括不少名人也因為醉駕遭受到刑事處罰。
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於(等於)80毫克,即屬於醉酒駕車。
據韓德雲代表介紹,醉駕型危險駕駛罪,尤其是沒有直接社會危害後果的醉駕被認定為犯罪,源於十年前“醉駕入刑”的強大社會輿論壓力。
但是在“醉駕入刑”的實際操作中,韓德雲發現,各地對於醉駕的規定不盡相同,尤其對於醉駕從重情節、適用緩刑、不起訴、不予定罪處罰、免於刑事處罰的規定更是差別很大。
他舉例説,在浙江,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認罪悔罪,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認為是情節顯著輕微,不移送審查起訴。在湖南,酒精含量在150mg/100ml以下,可以適用相對不起訴。在天津,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系初犯,認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損失或後果的,可以考慮免予刑事處罰。
“各地使用標準不一,會導致嚴重執法不公,乃至浪費大量司法資源。”韓德雲代表認為,應該從國家層面統一“醉駕入刑”執行標準,以結果為導向判定是否入刑。
他建議,全國可以統一明確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認罪悔罪,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認為是情節顯著輕微,不得移送審查起訴。
提高“醉駕入刑”標準
以行政處罰為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全國法院審判執行數據,從2019年起,在審結的刑事案件中,危險駕駛罪首次超越盜竊罪,排在第一位。這當中,與激增的醉駕型危險駕駛犯罪案件有很大關係。
“‘醉駕入刑’後,一方面嚴重危害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危險駕駛行為迅速得到遏制,另一方面也帶來大量沒有直接社會危害後果的醉酒開車者受到刑事處罰,並由此產生社會負面效果。”韓德雲代表認為,後一方面的負面效應其實已經顯現。
韓德雲在自己司法實踐中瞭解到,醉駕當做刑事案件處理後,一人犯罪,全家受到“株連”,即使被處以最輕處罰或者緩刑,都會導致行為人正常的社會身份被改變,並留下犯罪記錄。例如:律師、醫師、證券從業者將會被吊銷執業資格;公務員將被直接開除公職;從事出租車、貨車等營運行業的駕駛員面臨終身禁駕危險。此外,行為人會因為犯罪記錄被納入信用記錄,導致個人貸款、消費受限,子女工作政審很難通過,正常生活也備受影響。
韓德雲代表認為,行為人感覺自身受到歧視和不公平待遇後,可能引發隱形社會風險,包括仇視社會、報復社會等惡性案件,又將成為新的社會問題。
經過思考,韓德雲代表表示,“醉駕入刑”出現,有其特殊歷史背景,是為了體現“從重從快”,嚴厲打擊處罰刑事犯罪的一種做法,但現在看來,已“嚴重有悖社會現代化治理的要求”。
他建議,在提高“醉駕入刑”標準的基礎上,擴大以行政處罰手段處理醉駕行為的範圍,尤其是對沒有社會危險後果的醉駕行為,理應適用行政處罰。
“通過全國統一‘醉駕入刑’標準,擴大認罪認罰從寬處理範圍,我相信醉駕在刑事案件中的數量會有所改善。”韓德雲代表説。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歡迎向我們報料,一經採納有費用酬謝。報料微信關注:ihxdsb,報料QQ:3386405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