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醉駕判刑後又被開除黨籍是否處理過重?中紀委網站解讀

黨員醉駕被法院判刑後又被開除黨籍,是否處理過重?司法審判為何先於黨紀處分?

一、基本情況

日前,《風正巴渝》微信公眾號刊發了《酒駕被開除黨籍後,他最終在處分決定書上籤了字》一文,黨員李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法院判處拘役兩個月,宣告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紀檢監察機關收到司法機關關於李某被判處刑罰的問題線索後,依據生效的司法判決,給予李某開除黨籍處分。

二、網友留言

網友“木公子”留言:這個處理嚴了點,又沒造成重大後果,連一般後果都沒有,就開除黨籍。

網友“語簡”留言:為什麼不把黨紀開除處分,先於司法審判之前完成。

三、紀法解讀

酒後駕駛機動車分為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和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兩類,對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黨員如何處理,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和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區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標準》等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並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酒後駕駛機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前者屬於違法行為,後者屬於犯罪行為。

(二)黨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如何處理。黨員應當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公安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於違法的黨員,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一般情況下,對於黨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可以給予黨內警告、黨內嚴重警告等黨紀輕處分。

(三)黨員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如何處理,黨員醉駕被法院判刑後又被開除黨籍,是否處理過重?隨着我國經濟的發展和機動車數量的增長,醉酒後駕車、飆車和其他危險的駕駛行為造成重傷而死亡的慘案頻繁出現,面對社會公眾安全保護和司法實踐的迫切需要,《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險駕駛罪的規定,體現了我國加大對醉酒駕駛等危險駕駛行為的懲罰力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如果構成其他犯罪如交通肇事罪等,依照其他罪名定罪處罰或數罪併罰),處拘役(拘役屬於刑罰中的主刑之一)並處罰金,本罪屬於行為犯,屬於故意犯罪,只要實施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且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的標準即構成既遂,不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黨員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應當開除黨籍。嚴重違紀、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體現了紀嚴於法,對黨員從嚴要求的精神。所以,如果黨員因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不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均應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同時,對醉酒駕駛機動車,因犯罪情節輕微,被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視情節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該黨員同時具有公職人員身份,因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判處拘役的,監察機關應給予其開除處分;因犯罪情節輕微,被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監察機關應視情節給予其撤職或開除處分。

(四)黨員醉駕為何司法審判先於黨紀處分。黨的十八大後,黨中央高度重視對涉嫌違法犯罪黨員及時作出黨紀處分工作,要求紀檢監察機關向司法機關移送案件前,一般應當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因案情疑難、複雜等原因難以在移送司法機關前作出黨紀處分決定的,可以先行移送司法機關,目的是確保紀嚴於法,紀在法前,把紀律挺在前面。但黨員的違法犯罪行為,可能是紀檢監察機關在紀律審查中發現的,也可能是其他有關機關先行發現的。實踐中,存在有關國家機關先於紀檢監察機關發現黨員的違法犯罪行為且屬於該機關管轄的情況,這種情況下,一般由該機關依法追究違法犯罪黨員相應法律責任後,再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追究其黨紀責任。所以,“先處後移”是基本原則,特殊情況下可以例外。為落實紀法貫通的要求,本案中,黨員李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法院判刑後,紀檢監察機關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並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相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體現了黨組織對司法機關的信任和尊重,堅決維護司法權威,也提高了辦案效率。

(五)黨員酒駕、醉駕的處理程序。根據相關規定,酒駕和醉駕由公安機關管轄,其中酒駕行為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醉駕行為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目前,紀檢監察機關已經與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建立線索移送機制,一旦有黨員因酒駕或醉駕受到行政或者刑事處罰,執法機關、司法機關會將相關處罰決定書、生效裁判文書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其中,對於黨員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受到行政處罰的,紀檢監察機關在核實後給予相應紀律處分;對於黨員因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紀檢監察機關依據生效的裁判文書,直接給予其相應的紀律處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黨員同時具有公職人員身份,應當匹配適用黨紀和政務處分,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四、紀法鏈接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八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第三十三條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十四條 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

(二)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單處或者並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應當予以開除;案件情況特殊,予以撤職更為適當的,可以不予開除,但是應當報請上一級機關批准。

公職人員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予以撤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開除。

第四十一條 公職人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公職人員形象,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政務處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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