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凘源 四川在線記者 任鴻
成都市民筱梅(化名)在當地一美容醫院接受整形手術後出現不良症狀,經過確認,手術實際項目與所選項目不符,遂以構成欺詐行為將美容醫院告上法庭。
近日,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審結這起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法院認為被告美容醫院的行為確實構成欺詐,判決撤銷雙方訂立的醫療服務合同,美容醫院支付原告三倍賠償共36萬元。
2020年10月,筱梅與成都一美容醫院簽訂項目確認單,由該院向其提供膠原再生術、面部皮層光焊等在內的多個治療項目,實際支付手術費12萬元。
手術後,筱梅出現面部浮腫、口唇閉合不嚴等症狀,之後筱梅發現醫院實施的手術是普通玻尿酸注射和抽吸脂肪,並非約定的膠原再生術、皮層光焊,認為美容醫院以誇張的手術名稱、療效吸引自己,收取高額的手術費,已經構成欺詐,遂起訴至武侯區法院。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被告美容醫院曾向原告筱梅提供玻尿酸下巴注射手術,使用產品為一種填充劑。而在2020年10月的手術中,項目確認單名稱為“膠原再生術”,手術記錄記載產品仍然為上述填充劑,並未有記載任何促進膠原蛋白再生的產品。雖然原告簽署了知情同意書,但同意書中並未載明接受手術、使用的產品作用的機理或具體的功效,故不能認定原告簽署了該知情同意書就知曉手術內容與使用產品的效果。
其次,被告約定向原告提供皮層光焊服務,但手術記錄僅有脂肪抽吸記錄,手術清點記錄單中並未記錄使用任何與皮層光焊有關的儀器設備。故法院對美容醫院抗辯其已為原告實施皮層光焊手術的意見也不予採納。
此外,被告作為醫療美容專業機構,應當能夠區分膠原蛋白再生材料與玻尿酸填充劑、高頻電與強脈衝光之間的區別,營銷以及訂約時項目名稱使用膠原再生術與皮層光焊,但提交手術記錄記載手術名稱和過程均反映其實施功效相仿但實質不同的手術內容,美容醫院使用的項目名稱足以使得原告發生實質內容上的誤解。
法院最終認定美容醫院明知其將提供美容服務的內容與項目確認單確認服務項目不符,而按照項目確認單確認項目與原告訂立醫療服務合同行為已構成欺詐,雙方訂立的醫療服務合同應予撤銷,並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判決美容醫院支付原告三倍賠償共36萬元。
【來源:四川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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