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馬先生向南都“記者幫”反映,他在廣州海珠區的仲愷農業工程學院紀念館從事夜班值班的工作,“工作25年,全年無休”。今年年底即將退休的他得知,因學校為其僅繳納7年社保,未繳滿15年社保,他無法按國家規定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當事人:為學校紀念館值夜班25年
據馬先生介紹,從1996年起至今,他一直在仲愷農業工程學院的廖仲愷何香凝紀念館擔任夜班值班工作,工作25年,工作時間是晚上8點到次日早上6點,幾乎365天全年無休。他主要負責夜間在紀念館內巡邏、值班,發現有任何異常及時上報領導,不能擅離崗位,領導不定期會來抽檢。
“雖説晚上有張牀可以休息,但只要在崗就有份責任在那。”馬先生稱,館內安裝有監控和紅外線報警器,但對於突發情況需要人及時處理。比如遇到颳風下雨,馬先生要關好窗,採取措施防止水浸。讓他印象深刻的是,有一晚,紀念館二樓陽台因排水口被垃圾堵塞,出現水浸,馬先生髮現後第一時間將垃圾清理乾淨,讓積水及時排走。
讓馬先生不滿的是,從1996年到2013年,學校沒有和他簽訂正式合同,沒有為其購買社保,他也沒有享受任何學校職工的福利待遇,每個月到手的錢從最初90元到後來的400元。他強調這筆錢是學校發給他的工資,“夜間值班時間有10個小時,超過法定的8小時”,剛開始每月去財務室領取現金,後來學校通過銀行轉賬給他。
工資單顯示為“臨時工”,實發400元
馬先生向南都記者出示了部分工資條複印件,工資條在“部門名稱”一欄中給馬先生標註的是“臨時工”,2001年5月、2003年8月和2005年10月在基本工資和實發工資一欄都標註為190元, 2006年的基本工資和實發工資漲至400元,在養老保險、加班費和各項補貼等欄中均為空白。
不過,在廖仲愷何香凝紀念館於2013年6月19日給學校人事處的《關於聘請馬XX夜間值班的情況説明》中,提及給馬先生髮放的為“夜餐補助”,並非“工資”。“1996年8月至2000年12月,按每天3元夜餐補助、每月90元的待遇;2001年1月至2006年5月,因為學校夜餐補助標準提高,經紀念館申請,每月發給190元;2006年6月至今,每月發給400元夜餐補助,要求每天值班時間從晚上八點到次日早上六點。”
紀念館關於聘請馬先生夜間值班的情況説明。
社保不足15年,訴求學校補繳遭拒
“我之前想和學校籤合同,但是學校一直不肯和我籤。”在反覆的溝通協商後,2014年1月7日,馬先生和學校正式簽訂勞動合同,成為學校紀念館聘用制員工,但合同規定的勞動時間比實際要少4個小時,“時間從晚上12時至次晨6時”,勞動報酬按《勞動法規定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馬先生稱,從籤合同至今,學校開始正式為其購買社保,並按照勞動法規定最低的工資1550元支付給他,後來隨着政府出台的最低工資標準進行相應的調整。據瞭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最低工資規定》,從2018年7月1日起,對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其中,廣州最低工資標準為2100元/月。他稱,今年開始可以領取2200元/月的工資。
馬先生今年底即將退休,他了解到,學校從2014年起為其購買社保,“只買了7年社保”,因未交足15年社保,他退休後將無法領取退休金。
馬先生表示,近日曾多次和學校人事處協商,希望學校為其補交2014年前的社保,但遭到對方拒絕,目前他收集了自己的工資條等證據,並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據悉,社會保險屬於國家強制性保險險種,任何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早在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學校人事處:
以前不是職工,發的不是工資
“不是我們的正式職工,他是一個值夜班的”,針對此事,仲愷農業工程學院人事處一名負責人回應,馬先生已經申請仲裁,“按法律辦吧。”該負責人反覆強調不是學校不為其購買社保,而是馬先生在2014年才和學校簽了聘用合同,“此前不是我們的職工,沒法買。”
他否認2014年以前給馬先生髮的數百元是工資,“不是工資,不要誤導”“就是説好了,一個月300塊錢,晚上睡個覺,你沒地方睡覺,300塊給你找個地方睡覺,哪有人工資300塊錢一個月?”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鄧剛律師表示,如果雙方當事人存在勞動關係,即便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應當履行法定義務,為勞動者辦理和繳交社保。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交社保的,勞動者有權要求補繳,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因此,該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社保部門投訴,或提起勞動仲裁、提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據瞭解,此次仲裁開庭時間定於本月底。
來源:南方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