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餐飲浪費“處罰權”要防極端

近日,反食品浪費法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初次審議。據悉,草案明確餐飲服務提供者可以對造成明顯浪費的消費者收取處理廚餘垃圾的相應費用。筆者認為,這一“處罰權”要想達到預期效果,需謹防“兩個極端”。

一是要防止“處罰權”被過度執行,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有條件地允許餐飲經營者收取“廚餘垃圾處理費”,有可能被一些不良餐飲經營者曲解為創收“新路徑”。如果沒有對“明顯浪費”的標準作出清晰界定,那麼,就可能有個別經營者會借法律之名,向消費者收取這一費用,既會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會損害法律的公信力。

二是要防止“處罰權”遭遇“難執行”或“不執行”,起不到法律出台應有的效果。一方面,從成本收益的角度出發,消費者對食物是付過款的,無論他們是否浪費了食物,經營者實際上並沒有多大損失,因此缺乏行使“處罰權”的動力。另一方面,從提高服務質量、留住顧客的角度出發,很多餐飲經營者為了給顧客留下良好的就餐體驗,面對消費者的浪費,可能採取“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態度,使“處罰權”受阻。

換句話説,如果沒有嚴厲的配套措施來督促經營者合理合法地執行這一規定,很可能起不到良好的效果。這意味着,此次草案需要對“造成明顯浪費”作出清晰的界定,明確餐飲經營者強制執行的相關措施。具體來講,應該對具體什麼算是“造成明顯浪費”等作出規定,既讓經營者依法收費有底氣,又防止被濫用;應及時出台相應的配套實施細則,把經營者的餐飲浪費“處罰權”界定在合理合法的軌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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